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六枝特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期间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 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和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 行为。
(三)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晚会等行为。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炼山放牧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因生产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开展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为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各乡镇(街道)可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非高火险时段统筹组织实施计划烧除,并严格执行计划烧除安全管理要求。
(四)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资源、应急和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护林员要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针对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以及林区林缘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旅游景区等重要风险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需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人发现在禁火期的禁火区域内有野外用火行为,应及时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痴呆、聋哑、精神病等人 群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监护人,加强监护,严防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对因监护不力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9月30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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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六枝特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期间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 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和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 行为。
(三)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晚会等行为。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炼山放牧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因生产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开展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为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各乡镇(街道)可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非高火险时段统筹组织实施计划烧除,并严格执行计划烧除安全管理要求。
(四)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资源、应急和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护林员要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针对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以及林区林缘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旅游景区等重要风险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需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人发现在禁火期的禁火区域内有野外用火行为,应及时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痴呆、聋哑、精神病等人 群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监护人,加强监护,严防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对因监护不力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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