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69801 | 成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03-01 | |
文 号: | 六府通告〔2022〕3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六府通告〔2022〕3号
为进一步保护六枝特区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2019〕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黔农通告〔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经特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和范围
(一)全年禁渔范围:乌江支流六枝特区辖区天然水域(三岔河流域干流),含阿珠库区、平寨水库等天然水域,自2022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年禁渔。
(二)期间禁渔范围:六枝特区境内除乌江支流外所有的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北盘江流域六枝段、六枝河、月亮河、牂牁江库区、瓦窑水库、中坝水库、白岩脚水库等),自2022年3月1日00:00起至6月30日24:00实行期间禁渔。
二、禁渔规定
(一)禁渔期期间,在禁渔区内除休闲垂钓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逐级报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凡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任何水产经营户、超市、餐馆等经营场所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
(三)六枝特区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法破坏渔业资源的,由特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举报人和证明人进行报复的,由特区公安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858―5322318)
特此通告。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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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六府通告〔2022〕3号
为进一步保护六枝特区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2019〕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黔农通告〔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经特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和范围
(一)全年禁渔范围:乌江支流六枝特区辖区天然水域(三岔河流域干流),含阿珠库区、平寨水库等天然水域,自2022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年禁渔。
(二)期间禁渔范围:六枝特区境内除乌江支流外所有的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北盘江流域六枝段、六枝河、月亮河、牂牁江库区、瓦窑水库、中坝水库、白岩脚水库等),自2022年3月1日00:00起至6月30日24:00实行期间禁渔。
二、禁渔规定
(一)禁渔期期间,在禁渔区内除休闲垂钓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逐级报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凡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任何水产经营户、超市、餐馆等经营场所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
(三)六枝特区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对违法破坏渔业资源的,由特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举报人和证明人进行报复的,由特区公安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858―5322318)
特此通告。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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