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206048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04-19 | |
文 号: | 六府发〔2022〕4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特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特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特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尽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特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出省或出国(境)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特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特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特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特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第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特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守好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谱写画廊·六枝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多元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第十六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特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请示特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特区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责令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由特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特区人民政府及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先交由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特区人民政府备案。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特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办理,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签发。经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议决的案件,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有异议的,应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特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特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办理,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参与配合。
第二十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区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和特区人民政府规章、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特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特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特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的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特区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精准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有效引导预期。
第三十三条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特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高质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构建“府院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第三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四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并落实好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实行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特区人大常委会、特区政协、特区监委、特区人武部、六枝经济开发区等单位领导列席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特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特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特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特区人大常委会、特区政协、特区监委、特区人武部、六枝经济开发区等单位领导列席会议。原则上需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到会方可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贯彻落实特区委、特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提请特区委审议的重要报告和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审议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转批的规范性文件、决策等重要行政措施,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
(五)研究和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区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形势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行动及其他重要工作推进情况。
(七)研究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具体项目的规划方案、土地出让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体制改革、机制建设等事项。
(八)讨论研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十)讨论须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
第四十四条 提请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长确定,或者由区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请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特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收集报审、会议通知组织、纪要整理起草等会务工作由特区政府办公室全权负责。
第四十六条 拟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按下列要求提报审定:
(一)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送交特区政府办公室,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
(二)区长和副区长在有关文件、报告等材料上签批或口头交待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特区政府办公室直接立项报审。
(三)紧急事项需立即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经区长同意后可直接安排上会。
(四)主提事项分管副区长不能到会的,该事项原则上不能上会。
(五)议题提报单位经本单位研究确定申报议题后,要及时将议题材料送特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拟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事项,要坚持不形成成熟意见不上会的基本原则。主提部门事前必须对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其可能给相关事项带来的影响和相关事项对其的影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审慎从事,戒粗忌急,确保所提事项提法准确、设定要求合法合规、组织落实现实可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提部门事前必须采取会签、分别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协商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和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必要时可提请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进行协调,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敏感事项,事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属涉民、涉法、涉规事项,事先必须报请特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十八条 对提交会议议定事项,相关部门不仅在会前会商会签过程中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在上会参加审议时,也必须指派熟悉议定事项所涉及相关业务、政策、法规,能判断所议事项中设定的相关要求、规定等合规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可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的领导参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会上及时提出,一时把握不准或不便在会上阐明的,会后2日内要向特区人民政府主持议事领导进行汇报说明(以便在会议纪要核发前适时对会议议定意见作出修正)。坚决杜绝会前会商走过场,会中讨论不表态,会后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执行中拿出相关文件规章条文,摆出种种困难,否定政府决定,梗阻政府决策执行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如持反对意见的人数较多,可暂缓决定,会后再行研究论证,协调意见,另行上会议定。
第五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请假。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告主持会议的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
第五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会签后,由区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专项协调处理决策和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争议问题,研究落实推进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会务及会议纪要整理和起草工作由主持会议领导的联系工作人员负责,一般专题会议纪要以备忘录形式下发。
第五十三条 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成员会议,由其组长(主任、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记录、纪要整理起草等会务工作全部由其下设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视频会。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特区人民政府或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有关部门须提前2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特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原则上不请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不请外地人员到主会场参会。
第五十五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特区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五十六条 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市委、特区委十项规定及实施意见,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七条 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特区人民政府各类公文。负责协助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特区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五十八条 报请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特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报送特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处理。除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直接向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向特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九条 报送请示性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行文。
第六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报送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对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报送特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在阅批时分管副区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
第六十二条 对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请示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按交办要求时限及时办理,平件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急件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件即到即办,一般应当日办结。在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
第六十三条 对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报送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特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报文单位并说明原因。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促成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特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要协助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十四条 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并存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裁定。
第六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全局性、综合性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区长签发。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可由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以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请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特区人民政府发文计划,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政策解读,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
向特区人民政府报批。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特区人民政府批转或特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自行发文,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可冠以“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特区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对特区人民政府批办和特区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章 值班工作
第六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和规范值班工作,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全区政府系统联络通畅、响应迅速、运转高效。值班工作应遵循服务大局、科学管理、快速响应、专业规范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值班工作负总责。值班工作履行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督促指导、协调调度等职责。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六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区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其他按组织原则需由特区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特区委审定。
第七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特区人民政府委托向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特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审核。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特区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七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特区委部署和特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并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反馈执行落实情况。特区政府办公室要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指导全区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特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特区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承担特区人民政府督查有关具体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政府督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
第七十三条 对特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区长、副区长重要批示,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七十四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特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七十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特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特区人民政府提出,在特区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特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特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六枝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请示区长,由特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特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六枝出差学习、休假,原则上提前3天请示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特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特区委备案。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特区委有关规定,坚持不懈纠治“四风”,改进工作作风。
第八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差旅费开支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八十三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十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领会好、贯彻好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上级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十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八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落实。
第八十八条 未经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除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八十九条 区长、副区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出访计划。
特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因公出国(境),按外事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九十条 副厅级以上领导、省内外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各类组团、来宾来六枝,由特区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特区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特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六枝,确需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特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六枝,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特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台湾同胞来六枝交流工作,按规定报特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特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邀请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须提前7天报特区政府办公室,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由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年4月8日印发的《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六府发〔2019〕2号)不再执行。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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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特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特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特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尽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特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出省或出国(境)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特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特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特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特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第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特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守好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谱写画廊·六枝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多元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第十六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特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请示特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特区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责令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由特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特区人民政府及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先交由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特区人民政府备案。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特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办理,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签发。经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议决的案件,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有异议的,应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特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特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办理,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参与配合。
第二十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区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和特区人民政府规章、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特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特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特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的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特区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精准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有效引导预期。
第三十三条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特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高质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构建“府院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第三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四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并落实好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实行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特区人大常委会、特区政协、特区监委、特区人武部、六枝经济开发区等单位领导列席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特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特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特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特区人大常委会、特区政协、特区监委、特区人武部、六枝经济开发区等单位领导列席会议。原则上需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到会方可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贯彻落实特区委、特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提请特区委审议的重要报告和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审议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转批的规范性文件、决策等重要行政措施,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
(五)研究和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区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形势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行动及其他重要工作推进情况。
(七)研究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具体项目的规划方案、土地出让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体制改革、机制建设等事项。
(八)讨论研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十)讨论须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
第四十四条 提请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长确定,或者由区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请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特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收集报审、会议通知组织、纪要整理起草等会务工作由特区政府办公室全权负责。
第四十六条 拟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按下列要求提报审定:
(一)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送交特区政府办公室,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
(二)区长和副区长在有关文件、报告等材料上签批或口头交待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特区政府办公室直接立项报审。
(三)紧急事项需立即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经区长同意后可直接安排上会。
(四)主提事项分管副区长不能到会的,该事项原则上不能上会。
(五)议题提报单位经本单位研究确定申报议题后,要及时将议题材料送特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拟提交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事项,要坚持不形成成熟意见不上会的基本原则。主提部门事前必须对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其可能给相关事项带来的影响和相关事项对其的影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审慎从事,戒粗忌急,确保所提事项提法准确、设定要求合法合规、组织落实现实可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提部门事前必须采取会签、分别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协商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和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必要时可提请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进行协调,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敏感事项,事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属涉民、涉法、涉规事项,事先必须报请特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十八条 对提交会议议定事项,相关部门不仅在会前会商会签过程中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在上会参加审议时,也必须指派熟悉议定事项所涉及相关业务、政策、法规,能判断所议事项中设定的相关要求、规定等合规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可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的领导参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会上及时提出,一时把握不准或不便在会上阐明的,会后2日内要向特区人民政府主持议事领导进行汇报说明(以便在会议纪要核发前适时对会议议定意见作出修正)。坚决杜绝会前会商走过场,会中讨论不表态,会后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执行中拿出相关文件规章条文,摆出种种困难,否定政府决定,梗阻政府决策执行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如持反对意见的人数较多,可暂缓决定,会后再行研究论证,协调意见,另行上会议定。
第五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请假。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告主持会议的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
第五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会签后,由区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专项协调处理决策和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争议问题,研究落实推进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会务及会议纪要整理和起草工作由主持会议领导的联系工作人员负责,一般专题会议纪要以备忘录形式下发。
第五十三条 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成员会议,由其组长(主任、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记录、纪要整理起草等会务工作全部由其下设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视频会。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特区人民政府或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有关部门须提前2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特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原则上不请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不请外地人员到主会场参会。
第五十五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特区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五十六条 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市委、特区委十项规定及实施意见,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七条 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特区人民政府各类公文。负责协助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特区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五十八条 报请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特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报送特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处理。除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直接向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向特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九条 报送请示性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行文。
第六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报送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对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报送特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在阅批时分管副区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
第六十二条 对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请示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按交办要求时限及时办理,平件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急件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件即到即办,一般应当日办结。在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
第六十三条 对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报送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特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报文单位并说明原因。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促成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特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要协助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十四条 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并存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裁定。
第六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全局性、综合性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区长签发。以特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可由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以特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请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特区人民政府发文计划,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政策解读,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
向特区人民政府报批。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特区人民政府批转或特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自行发文,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可冠以“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特区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对特区人民政府批办和特区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章 值班工作
第六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和规范值班工作,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全区政府系统联络通畅、响应迅速、运转高效。值班工作应遵循服务大局、科学管理、快速响应、专业规范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值班工作负总责。值班工作履行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督促指导、协调调度等职责。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六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区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其他按组织原则需由特区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特区委审定。
第七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特区人民政府委托向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特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审核。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特区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七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特区委部署和特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并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反馈执行落实情况。特区政府办公室要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指导全区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特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特区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承担特区人民政府督查有关具体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政府督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
第七十三条 对特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区长、副区长重要批示,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七十四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特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七十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特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特区人民政府提出,在特区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特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特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六枝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请示区长,由特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特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六枝出差学习、休假,原则上提前3天请示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特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特区委备案。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特区委有关规定,坚持不懈纠治“四风”,改进工作作风。
第八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差旅费开支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八十三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十四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十五条 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领会好、贯彻好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上级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十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八十七条 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落实。
第八十八条 未经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除特区委、特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特区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八十九条 区长、副区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出访计划。
特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因公出国(境),按外事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九十条 副厅级以上领导、省内外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各类组团、来宾来六枝,由特区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特区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特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六枝,确需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特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六枝,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特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台湾同胞来六枝交流工作,按规定报特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十一条 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特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邀请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须提前7天报特区政府办公室,由特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由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年4月8日印发的《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六府发〔2019〕2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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