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文件: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问:文件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
问: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确保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法权益。
问: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具体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宅基地。
1. 无宅基地的;
2.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 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7. 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8. 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3人及3人以下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 宅基地面积计算。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宅基地审批办理流程
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模式,优化宅基地审批。
1. 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六枝特区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 公示。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情况在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 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申请送审前公示(样式)》(附件7)、公示结果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
4. 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收到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现场勘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黔府办发〔2017〕65号)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农业农村、水务、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提出审查意见。
5. 核发批准书。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经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报特区农业农村局和特区自然资源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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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枝特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解读
关联文件: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特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问:文件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
问: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确保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法权益。
问: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具体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宅基地。
1. 无宅基地的;
2.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 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7. 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8. 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3人及3人以下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 宅基地面积计算。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宅基地审批办理流程
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模式,优化宅基地审批。
1. 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六枝特区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 公示。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情况在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 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申请送审前公示(样式)》(附件7)、公示结果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
4. 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收到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现场勘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黔府办发〔2017〕65号)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农业农村、水务、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提出审查意见。
5. 核发批准书。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经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报特区农业农村局和特区自然资源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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