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北盘江光照库区六枝管辖范围水域水上违法设施的通告 | ||
制定机关: | 六枝特区 | 所属领域: |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
发文字号: | 六府通告〔2023〕14号 | 公布日期: | 2023-08-31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施行日期: | 2023-08-31 |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之以恒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经特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对北盘江光照库区六枝管辖范围水域水上违法设施开展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北盘江光照库区六枝管辖范围水域。
二、整治对象
北盘江光照库区六枝管辖范围水域水上违法设施(钓鱼棚、趸船、浮台、暂养网箱等)。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对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单独或联合审批,利用船舶及各类水上浮动设施从事餐饮经营、垂钓、网箱养殖、取水等水上违法设施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整治、取缔。对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的,由特区交通运输局、特区自然资源局、特区水务局、特区农业农村局、特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六枝供电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同步依法进行处置。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北盘江光照库区六枝管辖范围水域水上违法设施所有人、经营者必须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自行拆除所有水上浮动设施,拒不拆除的,特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作业、强制拖离水域、拆除、没收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等行政措施。
(三)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国家公职人员(含村组干部)从事水上违法设施经营活动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所有水上浮动设施,对拒不拆除的,由水上违法设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相关成员单位将处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属地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处理;对涉险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特区纪委特区监委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若从事水上违法设施经营活动为外县(区)公职人员的,函告属地县(区)政府进行处理。
四、此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本通告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