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监督和保障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六枝特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局,各股(室)、所、中心(下称“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所分管股室开展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股室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六条 法规股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协调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管理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报法规股进行审核,由法规股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报区政府办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办事窗口和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禁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的;
(四)未执行示证检查要求或者未作执法检查记录的;
(五)隐瞒伪造证据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机关党办、人事教育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四)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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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监督和保障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六枝特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局,各股(室)、所、中心(下称“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所分管股室开展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股室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六条 法规股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协调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管理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报法规股进行审核,由法规股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报区政府办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办事窗口和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禁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的;
(四)未执行示证检查要求或者未作执法检查记录的;
(五)隐瞒伪造证据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机关党办、人事教育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四)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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