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督促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执法监督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分局,各股(室)、所、中心(以下简称办案机构)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督导、纠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局对各办案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
第四条 法规股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和促进本部门依法行政。
第六条 各办案机构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专项执法检查;
(六)执法评议考核;
(七)执法案卷评查;
(八)法治建设评价;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 执法监督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各业务股室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 执法评议考核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规范;
(九)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十)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法规股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本局所属各办案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和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视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四条 法规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法规股发现各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执法监督的决定、命令,各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对本局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被监督部门和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诉;法规股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意见,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作出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不遵守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执法监督决定、命令的,对被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拒绝执行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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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督促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执法监督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分局,各股(室)、所、中心(以下简称办案机构)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督导、纠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局对各办案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
第四条 法规股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和促进本部门依法行政。
第六条 各办案机构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专项执法检查;
(六)执法评议考核;
(七)执法案卷评查;
(八)法治建设评价;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 执法监督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各业务股室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 执法评议考核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规范;
(九)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十)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法规股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本局所属各办案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和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视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四条 法规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法规股发现各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执法监督的决定、命令,各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对本局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被监督部门和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诉;法规股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意见,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作出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不遵守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执法监督决定、命令的,对被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拒绝执行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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