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住建通〔2024〕15号
各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服务中心,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质量,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衔接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衔接工作方案(试行)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住建通〔2024〕15号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动
衔接工作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能作用,打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和信访投诉等工作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信息壁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质量,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贵州省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移送、受理、监督等程序,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助推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衔接工作,成立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服务中心各科室,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衔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等,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线索来源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八)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九)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十)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五、责任分工
(一)政策法规科:配合各有关科室(承办科室)对案件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开展线索核查、案件调查,起草磋商协议,损害评估、后评估及索赔、档案归档等,同时负责申请司法确认、向检察机关报备、代为参加诉讼等相关工作。
(二)城市管理科、环境卫生科、城建科、镇村建设管理科、工程质量安全科等承办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材料搜集整理、综合研判、核查,组织案件磋商、论证修复方案,起草磋商协议,损害评估、后评估及索赔,档案归档等。城市管理科负责城区道路、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园林绿化监督方面的案件,环境卫生科负责环境卫生监督方面的案件,城建科负责城市供排水监督方面的案件,镇村建设管理科负责乡镇排水监督方面的案件,工程质量安全科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监督方面的案件,其他科室负责日常监管、各项专项行动方面的案件。
(三)综合行政执法科,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时移送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配合磋商、提供案件基础信息材料(赔偿义务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信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音像资料等证据),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执法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提出减轻、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等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科,各市(特区、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通过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或局内其他科室在日常业务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研判,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移送单》(附件1),在3个工作日内报政策法规科。
(二)线索核查。承办科室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政策法规科配合在30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开展线索核查。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填写《索赔启动登记表》(附件2),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对不符合启动条件的,填写《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核查情况报告》(附件3),按程序进行审核。
(三)案件调查。承办科室会同各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服务中心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有关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监测鉴别等方式进行,重点确认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案件事实,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同步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取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符合开展索赔的,承办科室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
根据调查情况,对符合《贵州省不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清单(试行)》中不予启动情形的,政策法规科配合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提出不予启动的建议,并填写《索赔终止登记表》(附件5),经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政策法规科配合承办科室作出《不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通知书》(附件6)。
调查发现不属于本系统管辖范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政策法规科配合承办科室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移送表》(附件7),经分管领导同意,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磋商诉讼。政策法规科配合承办科室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行政执法办案部门提供的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检测)报告、音像资料等案件材料,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附件8),送达赔偿义务人,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告》(附件9),邀请社会组织或公众参与磋商。行政执法办案人员配合召开磋商会议。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首次磋商未达成共识的,可以再次组织磋商,再次磋商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如磋商不成,政策法规科、承办科室会同各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服务中心收集整理规范、完备的卷宗资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签订赔偿协议。根据磋商情况,承办科室拟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附件10),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理范围的,报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不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理的,磋商完成后直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政策法规科做好合法性审查。赔偿协议签订后,承办科室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示》(附件11),在局门户网站对协议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政策法规科可根据赔偿协议制作《司法确认申请书》(附件1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处罚决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赔偿义务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订并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生态环境主动进行赔偿、修复或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行政执法办案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写入《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议,作出执法决定。
(七)修复效果。磋商协议签订后,承办科室会同局属各单位,各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服务中心对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赔偿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司法确认未按照协议开展修复、拒绝履行协议的,由政策法规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政策法规科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或未按照责令改正文书进行整改的,行政执法办案部门应再次责令改正,及时立案调查。在信访案件结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销号时,应征求政策法规科意见,听取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修复效果的情况,作为判断信访案件结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销号的依据。
(八)结案归档。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规定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经修复评估或综合认定已经达到修复效果、已经缴纳赔偿金或替代修复确认达到预期效果,达到结案要求的,政策法规科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案表》(附件14),及时更新生态环境部填报系统,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案公示》(附件15),在局门户网站对协议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修复效果未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规定的修复目标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直至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的要求。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联动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统筹开展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机制顺畅运行。
(二)规范案件办理。对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级交办、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等重大案件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应当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纸等手段,大力开展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解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进展、经验和典型案例等宣传,推动全民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服务中心,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重点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渠道,按月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线索情况报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线索)办理情况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移送单
2.索赔启动登记表
3.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核查情况报告
4.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5.索赔终止登记表
6.不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通知书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移送表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告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示
12.司法确认申请书
13.强制执行申请书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案表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