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23〕195号)精神及各市(特区、区)上报2023年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人数测算,现将2024年市级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1395.34万元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收入请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050201学前教育”。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特区、区)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37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组织管理,保障食品和资金安全,确保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次市级补助资金以各市(特区、区)上报的2023年秋季学期人数,按180元/生·年补助标准测算分配下达(六枝特区、盘州市、水城区暂时按照90%比例下达)。
三、各市(特区、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切实保障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推进。各地严禁将该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教育部门要监督各学校,不得将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四、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盘水市财政局 六盘水市教育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