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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发改局 特区住建局 特区水务局关于实施六枝特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4:10   来源:   字体:[ ] 

特区发改局 特区住建局 特区水务局关于实施六枝特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黔发改价格〔20171950)文件及《六盘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六枝特区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六盘水价格〔2013149)文件要求,经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实施六枝特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六枝特区范围内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非居民用户纳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对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用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

特区供水企业依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19),结合用户生产、经营规模及实际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核定计费周期内的综合定额用水量或计划用水量,每年的131日前确定定额或计划用水总量,经公示无疑义后15日内下达计划用水指标,供水企业按已下达的用水指标为基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计算公式

综合定额用水量=定额指标数量×用水定额标准值。

计划用水量=本周期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

本周期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去年同周期用水量+2×前年同周期用水量+大前年同周期用水量)/6

(二)超定额(计划)加价制度

1.计费周期按月确定,用水单位按月缴纳水费。

2.计费类别及核定水量,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面积等按年进行定额用水量核定。

3.计费方式: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定额(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

4.加价环节:加价环节针对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5.特种用水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定额(计划)调整

非居民用户因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发生变化,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调整定额(计划)用水量,供水企业确认证明材料完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按基准水价计收。

(二)超定额50%以下(含50%)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基准水价150%计收。

(三)超定额50%-100%(含100%)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基准水价200%计收。

(四)超定额100%以上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基准水价300%计收。

(五)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用水量超定额部分,按基准水价300%计收。供水企业根据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公布的“两高一剩”企业名单,及时收取累进加价水费。

四、收费方式和资金用途

(一)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作为供水企业的政策性收入,不作为营业性收入。费用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单独列收并按政策性收费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

(二)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应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由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三)加价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五、实施时间

202111日起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