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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1 10:10   来源: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 ] 

关于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关要求,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草拟《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lztqjtysj@163.com。

二、联系电话:0858—5322767。

三、联系人: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张平。

四、信函地址: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保障群众出行需求,及时投入巡游出租汽车,本次征求意见为期30天,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1日。

附件: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1日

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办函〔2018〕132号)、《六枝特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2012年—2030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交、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规模化经营,建立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实现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化竞争、市场化运作、市场化调节,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服务优质、人民满意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公众出行需求,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推动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工作,成立六枝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梅华平    特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程  虎    特区政协副主席、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赵思宇    特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李万银    特区交通运输局

        袁瑞岍    特区委宣传部

        金家琪    特区发展和改革局

        田  莉    特区财政局

        杨丽梅    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陈  浩    特区公安局

        卢红梅    特区市场监管局

        邹荣辉    特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朱景山    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付  伟    特区司法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特区交通运输局,特区政协副主席、交通运输局局长程虎、特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赵思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各项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按照岗位职责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四、许可内容

(一)许可对象。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经营许可方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3.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

5.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6.法律、法规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上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许可方式。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采取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三)许可数量。按照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数量应在城区总人口的万分之二十左右的要求,本次新增312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为六枝特区中心城区,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经营方式。采取聘请驾驶员或承包等方式经营。

(六)经营期限。6年,具体时间自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之日起计算。经营期限与车辆的使用年限不挂钩,经营期限届满,车辆经营权自行终止。

(七)到期处置。已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即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届满)后,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自行终止,车辆无条件退出营运市场。由特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发展规划、市场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行效率等情况依法重新进行招标配置。

(八)使用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有关规定,本次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九)运行票价。按我区现行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票价执行。

五、企业、个人及车辆要求

(一)对企业及个人要求

    1.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2.有符合运营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1)固定办公场地:100辆车以内的,不低于100平方米;

(2)办公设施:办公电话、联网电脑、打印机、动态监管平台等多媒体设备;

(3)驾驶员学习场地:100辆车以内的,不低于50平方米;

(4)停车场地:具备大于车辆总数20%所需的停放面积,满足车辆充电、停放。

    3.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车辆要求

 1.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出租汽车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的三厢四开门车辆,一般为核定乘坐人数5人(含驾驶员)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经特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

2.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3.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动态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服务设施等;

4.车身按照规定喷涂颜色,车内规定位置标注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投诉举报电话和禁烟标志;

5.车辆必须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等保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人员要求

1.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2.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具备保障安全的身体条件;

4.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的《从业资格证》;

5.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6.符合法律、法规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要求

1.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信誉,近3年内无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备能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和车辆购置准备金的实力;

3.企业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投入车辆运营;

4.有安全教育培训的学习场地120平方米以上,具有多媒体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

5.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每30辆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人,有专职的动态监控人员3人以上,并进行实时监控。

六、履约责任

特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取得车辆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经营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承诺书、经营许可协议。如企业违约,特区人民政府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视其情况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收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企业承担。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终止经营,逾期未改正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情节严重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四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五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生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五)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九条,吊销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第五十九条,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1.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的;

2.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

3.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的;

4.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经营期限内,经营者主动放弃车辆经营权的,由特区交通运输局收回其经营权,车辆由产权人自行处理。经营者向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转让经营权的,应到特区交通运输局申报,并由该部门依法进行审批。

(八)每个经营权与一辆巡游出租汽车配套使用,经营期内不得随意更换车辆,如因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等情况需要更换车辆的,须经特区交通运输局批准,更新车辆只能在原经营期限内使用。企业取得经营权后若出现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被注销经营资格的,其经营权由特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无偿、无条件收回。

七、其他事项

实施期间,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执行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经营基础。为切实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抗风险能力,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变相融资、收取高额抵押金等方式向其他人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得变相将车辆与自然人挂钩匹配,由自然人随意支配车辆;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转让或设立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投入车辆必须为企业全额购置所得,车辆产权为企业所有,不得以其他方式购买。 

(二)强化要素保障。一是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确定劳动关系,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由经营企业建立规范、统一营运管理模式营运,规范对驾驶员进行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及相关业务技能培训。三是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规章的落实,细化和完善工作及管理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确保安全运行和营运安全。

(三)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杜绝 “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四)规范服务行为。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强化企业管理 能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履行责任承诺和服务 承诺,以整洁的车容车貌和优质服务为前提开展营运服务。严禁 驾驶员营运服务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用语不规范等不文明行 为;严禁拒载、宰客、甩客等恶性行为。对违反相关营运服务规 定的,依据相关法规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资格或驾驶员从业 资格。 

(五)严格考核奖惩。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规定和特区有关标准,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的考核,依法依规兑现奖惩。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