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关于同意<贵州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党办函〔20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审批的补充通知》等规定,为规范我区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流程,具体如下。
一、名称预审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文化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向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科技信息技术类向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按申报类别由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特区教育局共同审核。举办者应当按照以下试行条例之要求提交申办材料:
1.文化艺术类按照《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2.科技类按照《贵州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3.体育类按照《贵州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三、审批
1.初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款的,提供相关申办材料到属地中心校(或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以及属地政府部门初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交资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前置审核;科技信息技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交资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六枝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前置审核。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特区教育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办学现场踏勘,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特区教育局共同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审核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资料推送到教育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培训场所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审批。特区教育局根据联合审核意见对培训机构作出行政审批结论,同时对达到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下发同意办学的批复文件。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举办者持联合下发的同意办学的批复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举办者登记完成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五、资金监管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文化艺术类、体育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培训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和对公账户,将机构相关信息、监管账户、收费账户等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同时开通支付渠道;科技信息技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培训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和对公账户,将机构相关信息、监管账户、收费账户等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同时开通支付渠道。
六、日常监管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特区教育局加强统筹协调,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一名业务人员负责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区教育局联合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安全等进行日常监管,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年检工作。
七、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八、本流程(暂行为期两年)适用于非学科培训机构审批过渡期,如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本流程自行作废。
附件1 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pdf
附件2 贵州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pdf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