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校、六枝特区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六枝特区民办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修订)》,经研究决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拟在六枝特区范围内,经六枝特区教育局前置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至5岁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民办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设置
(一)举办者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4.中小学校和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名称
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章程制度
1.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规定。
2.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 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材审核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等。 章程范围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决策机构职责:1、变更举办者及其他事项;2、聘任、解聘校长;3、修改学校章程;4、制定发展规划;5、审核预算、结算;6、决定学校的终止;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后期涉及修改章程的,需重新提交资料备案。
(四)决策机构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五)其他事项设置参照《六枝特区民办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修订)》执行
三、审批流程
(一)筹设
1.举办者确定开办幼儿园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2.非营利性到民政部门办理幼儿园名称预核准手续,营利性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幼儿园名称预核准手续;
3.申请办学单位或个人按照《六枝特区民办幼儿园申请筹设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准备筹设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4.将筹设申请资料上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或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中心校或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5.将中心校或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审查合格、基本符合筹设条件且签署意见盖章的筹设申请资料交属地政府审核;
6.将属地中心校或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属地政府审核通过的筹设申请资料交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7.教育局工作人员收件,对所申请筹设内容进行审批;
8.对符合筹设条件的下达同意筹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9.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筹设者自行承担。
(二)设立
1.经过筹设后符合现行办园条件的申请办学单位或个人,按《六枝特区民办幼儿园申请设立资料清单》(详见附件)要求准备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2.举办者将申请设立资料交属地中心校或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和属地政府审核;
3.属地中心校或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属地政府开展实地踏勘,对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签名盖章;
4.举办者将属地中心校或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属地政府审核通过的申请设立资料交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5.教育局工作人员按照“收件--受理--审查(含实地踏勘)--录件--批复(含上会决定)--制证--发证”的流程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6.举办者拿到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举办者到相关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
8.举办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9.举办者到相关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登记手续;
10.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许可证到期之前,按规定和要求提交资料到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换证,否则该证到期后自动无效。
(三)变更、延续、终止
申请民办幼儿园法人、园长、地址、名称变更;申请延续办学;举办者按变更事项资料清单(详见附件)要求准备资料,教育局按照“收件--受理--审查(含实地踏勘)--录件--批复(含上会决定)--制证--发证”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民办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必须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办学公告,依法制定终止方案,同时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机关在确认民办学校妥善安置好教职工生相关事宜,依法进行了财务清算,并提交处置报告后,才批准停办。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后,需到民政等相关部门办理法人注销手续。
四、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由各中心校、街道教育联络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是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公校联民校党建联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在民办幼儿园全覆盖;二是督促指导民办幼儿园到相关银行办理“对公账户”,确保幼儿园每学期的收入和支出经过“对公账户”,按要求存有固定的流动资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三是每学期联合辖区内派出所、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多措并举,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安全、消防、课程等方面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防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四是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持续开展辖区内无证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对具备办学条件的无证民办幼儿园,结合相关文件精神指导其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规范无证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五是配合抓好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评估等工作。
五、其他
民办幼儿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办学的民办幼儿园;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地点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附件1:六枝特区民办幼儿园办学审批(备案)登记格式文本.doc
附件3:六枝特区民办幼儿园关于延续办学及相关业务变更的申请(模板).docx
附件6:六枝特区民办幼儿园申请继续办学、法人变更、园长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终止办学资料清单.docx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