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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民政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14 17:04   来源:六枝特区民政局   字体:[ ] 

    现将六枝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枝特区民政局;

   地    址:六枝特区九龙街道那平路景城国际四楼。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依权限对辖区内民政领域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证据审查整理;4.形成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5.法制审核;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与公开。

    (四)行政确认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确认决定。

    (五)行政检查程序

    主要包括:1.制定检查方案;2.公告或通知;3.检查实施;4.检查报告;5.处理决定。

    (六)行政强制程序

    主要包括:1.报批;2.实施;3.告知;4.采取强制措施。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监督举报电话:532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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