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xx,男,汉,19xx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520203xx,居住在六枝特区岩脚镇金星村x组x号。
当事人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9日,六枝特区农业执法人员在新场乡黑塘街上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罗xx在黑塘街上摆摊销售农作物种子,执法人员向罗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经营摊点进行检查。经查,在其农作物种子经营摊位上摆放有金碧玉968、黔单14号、物华玉一号、毕玉7号、惠农单1号、曲辰九号、靖丰8号、盛农3号等杂交玉米种子,罗xx未能提供经营以上农作物种子的备案手续。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涉案农作物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共购进金碧玉968、黔单14号、物华玉一号、毕玉7号、惠农单1号、曲辰九号、靖丰8号、盛农3号等农作物种子73kg,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出涉案农作物种子,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经营种子、经营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但应当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推广、销售:(二)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种子生产经营者 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爱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情况。
2.执法检查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农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农作物种子经营摊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农作物种子情况;涉案农作物种子实物照片16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农作物种子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1份(共1张)、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农作物种子现场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种类、规格、生产厂家和数量。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张),证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询问笔录1份(共3张),进一步核实了当事人违法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没有取得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证明、涉案农作物种子的来源、种类、数量、货值金额及销售情况等。
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认定事实于2021年5月10日对本案作出处理意见,并于当2021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的处罚事项及其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当事人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经营种子、经营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亦供认不讳,积极配合执法调查。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也认识到行为错误,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且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出涉案农作物种子,没有获得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但应当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推广、销售:(二)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的规定。
依照《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爱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农作物种子曲辰九号4包(规格:2kg/包)、靖丰8号5包(规格:2kg/包)。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或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