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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农(渔政)罚〔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05-24 15:28   来源: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当事人:X草,性别:男,民族:布依,身份证号:5202031997XXXX,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小黄桶村三组。

当事人:杨X海,性别:男,民族:布依,身份证号:5202032001XXXX,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小黄桶村三组。

当事人杨X海、杨X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13日,本机关接到相关部门线索,称有人在六枝特区木岗镇小黄桶村天然水域进行捕捞活动。同日,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六枝特区公安局木岗派出所进行调查。2022年4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捕鱼渔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杨X海、杨X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射鱼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杨X海、杨X草来到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射鱼枪捕捞水产品等事实进行了询问,并取得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杨X海、杨X草于2022年3月17日23时许在六枝特区木岗镇小黄桶村天然水域进行捕捞活动,捕捞渔具为射鱼枪2把;渔获物为鲫鱼68条,以上渔获物已于2022年3月19日由六枝特区公安局木岗派出所民警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亦供认不讳,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对案件调查人员顺利查清案件事实起到积极作用。

综上,本案当事人杨X海、杨X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射鱼枪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为鲫鱼68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指认捕鱼渔具1张(共1页)、当事人指认捕鱼工具的照片4张(共2页)、当事人指认捕鱼现场情况4张(共2页)、当事人指认渔获物图片4张(共2页)。证实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证实当事人违法捕捞渔获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4.询问笔录2份(共6页),进一步核实了当事人违法捕捞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捕捞的时间、地点、渔获物种类及数量、渔具来源等情况。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证明农业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勘验)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2022年5月5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理意见。2022年5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渔政)告〔2022〕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是违法的。因此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射鱼枪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有悔改表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获物鲫鱼68条;

二、处杨X草罚款300元;

三、处杨X海罚款3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