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六枝特区木岗XX综合销售店
负责人: 张XX ,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202031970XXXXXXXX,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1890858XXXX。
当事人经营假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8月3日中午,上级部门到六枝特区木岗XX综合销售店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发现存在涉嫌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经营有枯草芽孢杆菌(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220709,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单位:四川齐全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4袋、法氏瘫痢灵(规格:0.25g×50片/包,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6,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单位:广州森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5包。购进枯草芽孢杆菌进货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货值金额15元。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枯草芽孢杆菌1袋;购进法氏瘫痢灵进货价格为1元/包,案发时当事人未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进行照片取证。当日(2023年8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 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超出规定范围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张)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张)、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张)、乡村兽医登记证1份(共1页)、贵州省2023年度畜禽免疫档案册1份(共1页)、木岗镇2022年度动物防疫工作包保责任人分配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情况。
2.执法检查现场照片1张(共1页),证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农资经营门店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劣兽药情况;涉案兽药产品照片3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种类情况。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兽药电子追溯图片1份(共1页),证明涉案兽药为假劣兽药。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1份(共1张)、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劣兽药现场存放的兽药种类、规格、生产厂家和数量。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张),证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询问笔录1份(共4张),记录当事人配合执法调查情况,核实了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具体情况,包括涉案兽药的来源、种类、数量、货值金额、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获得违法收入情况等。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根据调查认定事实,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六农(兽药)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认定事实于2023年8月7日对本案作出处理意见,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兽药)告〔2023〕1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情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恰当。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 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的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本案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劣兽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枯草芽孢杆菌4袋、法氏瘫痢灵5包;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罚款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