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陶XX,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520203XXXXXXXX1429,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大用镇XX村,联系电话:180XXXX0394。
当事人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26日,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六枝特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移送的检测报告(202312233#、202312234#、202312235#),移送的检测报告上显示:当事人种植收获的白菜(202312233#)被检测出使用的农药氯氰菊酯含量为3.178mg/kg(检出限为0.003mg/kg、限量2mg/kg);白菜(202312234#)被检测出使用的农药氯氰菊酯含量为2.834mg/kg(检出限为0.003mg/kg、限量2mg/kg);当事人种植的青菜(202312235#)被检测出使用的农药氯氰菊酯含量为1.340mg/kg(检出限为0.003mg/kg、限量0.7mg/kg)。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其行为涉嫌违反《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有六枝特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陶XX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2023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1页)、检测报告3份(共12页,编号:202312233、202312234、202312235)、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检测报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了处理意见,2023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农产品)告〔2023〕4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依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贰佰元(¥200.00)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