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枝特区XX饲料经营部(彭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XXXXXXXX9U26
住所(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华镇XX村XX组
经营者:彭XX。身份证号码:520203XXXXXXXX5828。联系电话:133XXXX7240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14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陈玉祥(执法证号:24030119007)、周孝良(执法证号:24030119002)到六枝特区新华镇开展农资检查,在六枝特区XX饲料经营部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确认后,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检查事由等。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门店进行检查,在其门店前的摊位和门店左侧发现堆放有双胞胎仔猪浓缩饲料(规格:5公斤/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是10月-次年3月份为90天,生产单位:贵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13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六枝特区XX饲料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拍摄检查照片1张,涉案饲料及包装图片4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六枝特区XX饲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彭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执法人员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饲料)告〔2024〕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经本机关对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核实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充分,不足以减轻处罚,因此不采纳其提出的陈述、申辩。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一共购进了双胞胎仔猪浓缩饲料5000千克,每大袋(40㎏)240元,小袋合30元1袋,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1日和11月2日的就只有2大袋(每袋里面有8小袋,5kg/袋)。当事人在2024年4月27日向贵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经销商购进的饲料,没有注意有过期的饲料,卖出3小袋,每袋销售价格是35元,综上,其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1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涉案饲料包装照片4张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篇第105项164页关于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本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105.00);
2.没收违法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双胞胎仔猪浓缩饲料(规格:5公斤/袋)13袋;
3.并处以贰仟元(¥2000.00)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