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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农(农产品)罚〔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9-19 15:23   来源:执法大队   字体:[ ] 

当事人: 六枝特区郎岱镇XX村李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住所(住址): 六枝特区郎岱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无                                         

身份证件号码: 520203XXXXXXXX2042                                        

联系电话:187XXXX0412                                 

当事人李XX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8月5日,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六枝特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移送中心移送函及对六枝特区郎岱镇群峰村种植户李XX 的农产品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NO:筑农检(2024)1141号},检验报告上显示:当事人提供的苤兰被检测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该份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毒死蜱实测数据含量为0.089mg/kg,标准要求值为≤0.02mg/kg,检测结论栏显示:该样品抽检项目依据GB2763-2021判定不合格,所检项目详见《检测结果报告书》。当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4年8月9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李XX 的陪同下到其种植苤兰的蔬菜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该蔬菜地面积约为0.2亩,种植的蔬菜苤兰已全部采收并进行了整地,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随后,执法人员对李XX 进行了询问调查,李XX 陈述说只购买了农药瓢甲敌(名字记不清了,主要是专门防治跳虫的农药,包装袋在打药后已经投放在农药回收的点了)来打过蔬菜,自己没有购买过农药毒死蜱来用,李XX 对为什么在自己种植的苤兰被检测出禁用农药毒死蜱也存在不解,同时在当天拿去抽样检测的其他蔬菜中都没有检测出含有农药毒死蜱。本机关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该案已基本查清。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六枝特区农产品资料安全检测中心移送函1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共1页)、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6页)、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共1页)、禁限用农药名录复印件1份(共1页);

(二)视听资料:当事人李XX 种植地检查图片1份(共2页);

(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份(共4页)。

(四)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根据调查认定事实,于2024年8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4日作出处理意见,并于2024年9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农产品)罚告〔2024〕4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李XX 在种植蔬菜苤兰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当事人李XX 在种植蔬菜苤兰的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按照《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定罪处罚。”,当事人李XX 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26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法制审核该案因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事实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述标准,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序号第25“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本条,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倍以上20 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并经2024年9月2日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壹仟贰佰元(¥1200.00)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