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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农(动监)罚〔2024〕 8 号

发布时间:2024-09-19 15:28   来源:执法大队   字体:[ ] 

    当事人: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实际经营者:龚某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XXXXXXXXQE22                      

住所(住址):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陶加村304号                

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龚某二                         

身份证号:522527XXXXXXXX0832                              

联系电话:138XXXX6565                                    

当事人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实际经营者龚某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案一案,经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17日上午,本机关接到省农业农村厅暗访组反馈,六枝特区木岗镇街上经营户涉嫌开办生猪交易市场,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胡显(执法证件号:24030119033)、李开敏(执法证件号:24030119026)等4人到位于木岗镇木岗场村的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进行检查,向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实际经营者龚某二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确认后,对其经营的生猪交易市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场所面积约450平方米,场所内设有隔断式圈舍10间,圈舍发现有生猪34头(①号圈6头、④号圈9头、⑤号圈6头、⑥号圈1头、⑧号圈5头、⑩号圈7头),现场发现磅秤1台/套,场所内未设置废弃物处理区,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在当事人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调取了相关证据。

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4日,六枝特区动物科技服务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对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场所是否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发现其场所未设置废弃物处理区,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审查结论为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场所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024年9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实际经营者龚某二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六枝特区龚某一生猪销售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6页);六枝特区动物科技服务中心关于对木岗生猪交易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情况的报告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违法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根据调查认定事实,于2024年9月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六农(动监)责改〔2024〕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10日作出了处理意见。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动监)罚告〔2024〕8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之规定。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第198项“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为初次违反本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1.6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叁仟贰佰(¥3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