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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农(肥料)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09:58   来源:执法大队   字体:[ ] 

当事人:六枝特区XXXX经营部(康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XXXXXXXXG57U                       

住所(住址):六枝特区落别乡XX村                         

经营者:康XX                                          

身份证号码:520203XXXXXXXXG411联系电话:131XXXX528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4年11月11日,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六枝特区植保土肥股移送函及对六枝特区XXXX经营部销售的贵鼎牌生物活性磷肥(生产单位:贵州XXX实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25kg/袋)样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ZX/FL240025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提供的生物活性磷肥样品检测结果:该生物活性磷肥登记和标称全磷≥16%,检测项目中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实测数据为5.3%,检测项目中五氧化二磷(P2O5)项目不符合GB/T20412-2021《钙镁磷肥》标准要求。六枝特区XXXX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其行为涉嫌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予以立案查处。有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ZX/FL240025号〕、肥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送达回证、生物活性磷肥肥料产品抽样单(编号:六农肥质检005号)、六枝特区XXXX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1月15日和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过调查,该肥料产品还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号。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六枝特区XXXX经营部以赢利为目的,对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进行销售,案发时所进的涉案贵鼎牌生物活性磷肥肥料产品8吨(生产单位:贵州XXX实业有限公司,25千克/袋,共计320袋),购进单价570元/吨,销售单价600元/吨,肥料已销售出95袋,每袋销售价格为15元,现在还剩余225袋。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认定为14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经营门店情况及个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涉案贵鼎牌生物活性磷肥产品照片,证实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内发现还有涉案贵鼎牌复合肥料产品;

证据三:移送函、检测报告、生物活性磷肥肥料产品图片、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实涉案复合肥料产品经抽检其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实其购进贵鼎牌生物活性磷肥产品和销售的、库存等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鉴于当事人违法程度轻微,且能充分认识到行为错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92中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系初次违反本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壹仟壹佰肆拾元(¥11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