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枝特区中寨乡马XX五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XXXXXXXXH57F,经营者:马XX,身份证号:520203XXXXXXXX3222,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中共党员。住址: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33XXXX7240。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18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陈玉祥(执法证号:24030119007)、周孝良(执法证号:24030119002)到六枝特区中寨乡开展农资检查,在六枝特区中寨乡马XX五金店经出示执法证件并的到当事人确认后,在其门店前的摊位和门店左侧发现堆放有肉鸡浓缩饲料(规格:5公斤/袋, 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9日,保质期是10月-次年3月份为90天,生产单位:贵州省顺民饲料有限公司)11袋;仔猪浓缩饲料二胞胎饲料(规格:5公斤/袋, 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7日、2024年1月15日,保质期是10月-次年3月份为90天,生产单位:贵州省顺民饲料有限公司)13袋;仔猪浓缩饲料二胞胎饲料(规格:20公斤/袋, 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5日,保质期是10月-次年3月份为90天,生产单位:贵州省顺民饲料有限公司)7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六枝特区中寨乡马XX五金店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拍摄检查照片1张,涉案饲料及包装图片6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4年5月6日,经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集体讨论,执法人员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饲料)告〔2024〕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对其销售过期饲料的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没有异议。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饲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一共购进了“顺民牌”肉鸡浓缩饲料100袋,顺民牌仔猪浓缩二胞胎饲料(5kg/袋)20袋,顺民牌仔猪浓缩二胞胎饲料(20kg/袋)10袋。在饲料超过质量保质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因家里有事没有开门经营,所以直到你们来检查时超过质量保质期的饲料都没有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涉案饲料包装照片6张1份(共6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本案当事人马某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第三款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篇第105项164页关于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本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 2000 元以上 4500 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马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肉鸡浓缩饲料11袋、仔猪浓缩饲料二胞胎饲料(规格:5公斤/袋,)13袋、仔猪浓缩饲料二胞胎饲料(规格:20公斤/袋,)7袋;
2、并处2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