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版站点政务公开区直部门信息公开特区农业农村局政策文件

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农(农产品)罚〔2024〕9号

发布时间:2025-01-14 09:27   来源:执法大队   字体:[ ] 

当事人:罗XX,年龄:82岁。

全权委托处理人:郑XX,系当事人罗XX儿媳妇,身份证号码:520203XXXXXXXX5424.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大用镇                 

联系电话:189XXXX1071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4年11月11日,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第四期):2024年7月31日六盘水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省XXXX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姜进行监督检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罗XX(郑XX)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进行调查处理。有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1E80105A1F623666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贵州省XXXX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进货清单、贵州省XXXX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全权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等为证。

2024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的全权委托人郑XX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证实,贵州省XXXX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老姜是当事人罗XX老人销售的,老姜是在市场上购买后又拿来出售给公司从中赚取点差价,数量为10斤(5千克),金额为33元(单价:3.3元/斤)。

2024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农产品)罚告〔2024〕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贵州省XXXX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1E80105A1F6236667),证实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证据三:购买农药商家农药经营许可证、公司购买农药发票、现场检查照片等,证实该公司购买的农药种类和现存农药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实其销售农产品的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通过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老姜是在市场上购买后又拿来出售从中赚取点差价,同时,当事人罗XX(今年82岁,目前是脑出血后遗症患者,同时有高血压等病,行走不方便)已高龄体弱,记忆力不好。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序号27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轻微系初次违反本条的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6.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机关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作出如下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