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枝特区黄XX种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202XXXXXXXXG76F
住所(住址): 贵州省六枝特区新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黄XX ,
身份证件号码: 520203XXXXXXXX5217
联系电话:191XXXX8185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2月13日13时许,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赵德彪、周孝良、陈玉祥等人员按照《2025年六枝特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到月亮河乡六枝特区安XX农资经营店开展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得到六枝特区安XX农资经营店确认后,在其门店靠左的地下摆放有5袋珍禾68玉米种子(1公斤/袋,有5袋堆放在家中),该批玉米种子包装袋无贵州省审定编号和引种编号,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无贵州省。通过询问是你经营部销售给六枝特区安XX农资经营店的,数量为10袋,并通过在种子备案系统进一步比对核实,你经营部销售的珍禾68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实际通过备案的珍禾68种子不符。本机关对涉案种子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提取了进货凭证和销售单。当日,本机关对六枝特区黄XX种子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3日,本机关从备案系统调取了符合规定的珍禾68种子玉米种子的包装图片及种子信息表。
2025年2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5年2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主动向本机关提供了涉案种子的退货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涉案种子进货单(销货清单)2张(共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实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涉案种子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3.涉案种子包装袋照片2张(共2页)、符合规定的珍和68玉米种子的包装图片1张(共1页)、符合规定的珍和68玉米种子备案信息表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4.珍和68玉米种子退货凭证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将其余涉案种子全部退回上级经销商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对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认定事实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了处理意见,于2025年4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六农(种子)责改〔2025〕1号)和《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种子)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一共购进了2件珍禾68玉米种子(1公斤/袋,40袋/件),其中有一件货符合与备案系统的相符,有一件货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发时已销售给月亮河的安成智10袋,水城的王世贵30袋,销售单价为30元/袋,购种者都未支付种子款,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主动将已销售出的40袋玉米种子收回。本机关解除涉案种子的登记保存后,当事人已及时将购进的1件(40袋/件)违规涉案种子全部退回上级经销商处,涉案种子未流入市场和农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仅购进1件(40袋/件)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珍禾68玉米种子,案发时未收取种子款,案发后积极主动及时收回已销售的涉案种子,并全部退回上级经销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并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9第10页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按规定备案而未备案、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第一款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如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系初次违反本条的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贰仟壹佰元(¥2100.00)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