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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农(农药)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4-16 14:10   来源:执法大队   字体:[ ] 

当事人:六枝特区中寨乡杨X杂货店(杨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XXXXXXXXUG3K                          

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XXXXXXXX3248                          

住所(住址):现住六枝特区中寨乡XX村XX组                    

联系电话:158XXXX3136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6日,本机关到六枝特区中寨乡开展农资打假联合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得到确认后,对其杂货店面开展了检查,经查,在其店面和库房内发现该杂货店经营有辛硫磷、毒死蜱、乐果、敌草快等农药(辛硫磷,生产厂商:衡水市聚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规格:300ml/瓶,有10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6日;毒死蜱,生产厂商:昆明农药有限公司,规格:400克/袋,有6件240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6日;乐果,生产厂商:河北农信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规格:300ml/瓶,有17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6日;敌草快,生产单位:四川年年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格:1000g/瓶,有12瓶,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当事人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予立案查处。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及图片等为证。2025年3月6日,本机关对六枝特区中寨乡杨X杂货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一共购进了辛硫磷1件共20瓶,每件130元,规格:300ml/瓶;卖出去10瓶,销售市场价格为12元,计120元;毒死蜱购进6件,每件有40袋,每件100元,计600元,规格:400克/袋,没有销售出去;乐果购进1件共20瓶,每件160元,规格:300ml/瓶;卖出去3瓶,销售市场价格为15元,计45元;敌草快购进1件共12瓶,每件160元,规格:1000g/瓶;没有销售出去(上述当事人所销售的农药,经在区内对四家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商户进行询价,其购销的价格基本属实,进一步核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货值和违法所得)。综上,其货值金额为1050元,违法所得为1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涉案农药照片6张(共6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的农药数量、单价,获得违法所得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根据调查认定事实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了处理意见,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农药)罚告〔2025〕2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本条,且购进和销售的农药数量较少,对社会造成危害较低,违法程度轻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并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序号52第36页“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中违法程度轻微,系初次违反本条的裁量标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 6.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辛硫磷10瓶、毒死蜱6件240袋、乐果17瓶、敌草快12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伍元(¥165.00);

3.并处以陆仟元(¥6000.00)罚款;

罚没款合计陆仟壹佰陆拾伍元(¥6165.00)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