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六枝特区关寨镇余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住所(住址): 六枝特区关寨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无
身份证件号码: 520203XXXXXXXX4773
联系电话:151XXXX4718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2月21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赵德彪、陈玉祥、周孝良等按照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到六枝特区关寨镇开展农资检查,在六枝特区关寨镇街上检查到当事人到该镇摆摊销售饲料。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当事人确认后,在其摆放的摊位上发现堆放有当事人销售的以下饲料已过期:1、旺旺999饲料(净含量:5千克/袋计2袋、20千克/袋计6袋; 生产日期:2024年10月31日,保质期是5-10月75天,其他月份90天,生产单位:贵州饲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肉鸡仔鸡前期配合饲料301#(净含量:2千克/袋计15袋 生产日期:2024年10月31日,保质期45天,生产单位:贵州饲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肉鸡浓缩饲料K9#(净含量:5千克/袋计5袋,未见标签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查处。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饲料及图片等为证,当日本机关对余X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拍摄检查照片和涉案饲料及包装图片,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余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六枝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于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饲料)罚告〔2025〕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饲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饲料:旺旺999乳猪浓缩饲料有2袋(5千克/袋)计10千克,20元/袋;旺旺999乳猪浓缩饲料有6袋(20千克/袋)计120千克,82.5元/袋;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301有15袋(2千克/袋)计30千克,20元/袋;肉用浓缩饲料K9#饲料有5袋(5千克/袋)计30千克,18元/袋。综上,其货值金额为925元,因在饲料过期后当事人未销售出去上述过期的饲料,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涉案饲料包装照片7张共7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本案当事人余某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并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第268项154页关于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反本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元以上4500 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旺旺999乳猪浓缩饲料2袋(5千克/袋)、旺旺999乳猪浓缩饲料6袋(20千克/袋)、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301饲料15袋(2千克/袋)、肉用浓缩饲料K9#饲料5袋;
2.处以贰仟肆佰元(¥2400.00)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