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枝特区方X饲料销售部(熊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XXXXXXXXDK42
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6XXXXXXXX2412
住所(住址):现住六枝特区梭戛乡
联系电话:173XXXX5205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19日,按照2025年农资打假工作行动方案的安排,局执法人员周孝良(执法证件号:24030119002)、陈玉祥(执法证件号:24030119007)到梭戛乡街上的六枝特区方X饲料销售部进行检查。经查,其饲料销售部经营有兽药痢拉丹、黄连解毒片等兽药,但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痢拉丹,生产厂商:潼南区大地红动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规格:50克/袋,有100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黄连解毒片,生产厂商:广西中兴实业有限公司,规格:0.25克x50片/袋,有33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日)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予立案查处。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及图片等为证。2025年3月19日,本机关对六枝特区方X饲料销售部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3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购进兽药痢拉丹2大包,每包50小袋,共计100袋,未销售出去;黄连解毒片有50袋,在检查到时有33袋。经调查,其经营的兽药购进后没有销售,都是搭着送给购买饲料的客户,其违法所得为黄连解毒片的17袋,经询价每袋市场销售价为1元,其违法所得为17 元,货值金额为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涉案兽药照片4份(共4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的兽药数量、单价,获得违法所得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根据调查认定事实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了处理意见,于2025年4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兽药)罚告〔2025〕3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生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并依据《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序号242第136页“对兽药经营者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轻微,系初次违反本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兽药痢拉丹100袋、黄连解毒片33袋;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柒元(¥17.00);
3.处销售的兽药货值金额60元的2.5倍罚款计壹佰伍拾元(¥150.00);
罚没款合计壹佰陆拾柒元(¥167.00)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