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水罚决字〔2025〕第001号
违法行为当事人:安徽晟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8NJP8H48,法定代表人:陈胜利 ,联系电话:18119881788,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三狄路枫华邸府商业街4幢126室。
你公司承建的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500吨熟料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于2012年开始建设,项目建设绿化面积约5-6公顷,按照水利厅批复内容完成水土保持措施,2014年该生产线正式投入使用,清楚知晓该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但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人员交接工作频繁、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明晰,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2025年2月17日,六枝特区水土保持中心检查发现,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就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承建的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500吨熟料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徽晟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
证据三: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4500吨生产线施工合同;
证据四:六矿瑞安(贵州畅达瑞安)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500吨熟料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证据五:关于六矿瑞安(贵州畅达瑞安)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500吨熟料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证据六:贵州六矿瑞安水泥有限公司4500吨生产线委托验收合同;
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
证据八: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2025年6月2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特水罚先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截止2025年6月30日,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土保持管理类第85款第2项“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3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2.处伍万叁仟元整(小写:¥53000)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