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机关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是指机关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各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各类信息,以及在各类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制作产生的信息。信息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等。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五条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发布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特区党委、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特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贵州日报、六盘水日报、六枝报等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贵新发布、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八条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和特区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机关单位互联网引用登载、发布地图(静止图片)时,要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确地图,要注明地图来源和审图号。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得发布: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信息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指定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拟发布的信息特别是文件、电报等进行保密审查,并建立审查记录,做好台账管理,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机关单位不能确定拟发布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机关单位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各机关单位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网站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本单位互联网网站发布。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上网信息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机关、单位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网信息及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八条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四章 信息监看
第十九条网站信息发布后,实施“谁发布,谁监看”制度,信息发布人员是监看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发布的信息负主要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为信息监看第二责任人。
第二十条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要接受社会各界对网站信息质量的监看,对网民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分析,对正确合理的要及时采纳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特区网信办负责对全区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特区保密局负责对全区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特区电子政务办负责对全区各级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特办通字[2018]120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