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六府通告〔2017〕7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现就六枝特区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
禁放区域:中心城区(北到水源队,南抵地宗矿,东起特区四小,西至那玉火车站)。
二、禁限燃放的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传统节日小年、除夕、春节至元宵节,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一)单筒内径在30毫米以上的组合烟花、礼花弹等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摩擦类和烟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三)闪光雷、开天雷、双响炮、礼炮等;
(四)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以及超标准、超药量、超范围、危险性大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书)。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
(二)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
(四)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场所;
(六)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信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七)输油管道、天然气管线周围;
(八)楼顶、楼道、阳台、平台以及楼间距不能满足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
五、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
(二)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
(四)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六、责任追究
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个燃放者应当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每一个市民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本通告五年内有效。
举报电话:110。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