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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15 09:04   来源: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形成“建、管”和“条、块”衔接、各方责任明确的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城市排水综合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的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是指六枝特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包括新窑镇集镇区、路喜园区、九龙街道、塔山街道、银壶街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含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箱涵、泵站、污水处理厂及与排水相关的附属设施。

按照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本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共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考核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工作。九龙街道、塔山街道、银壶街道,新窑镇,特区供排水公司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特区水务局负责及时、合理调控水库水位,以减轻河道行洪压力,保障汛期排水通畅。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与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特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九条特区自然资源局对各类新建项目规划审批时,按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要求推送至住建部门实行雨污分流设计审查。

第十条特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和调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公用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公用排水设施及自建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加强建设管控。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和管网改造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排水管网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特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排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排水管网进行巡查、清淤、维修和养护,确保排水畅通;对排水管网的井盖、雨水箅子等附属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更换损坏的设施;建立排水管网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维护管理情况。.新窑镇和各街道办(九龙街道、塔山街道、银壶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非市政道路范围内排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六枝河所有河道垃圾清理及沿河自建房、居民小区接入河道管网运行维护。特区供排水公司负责六枝河主河道污水管网及支流河道内排水主管网运行维护;组织开展六枝河及支流河道排水管网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处理。

第五章养护要求

第十四条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要保证排水通畅和运行安全,其工作应包括:排水管网及附属构筑物的普查、巡查、养护、检测与评估、维修与改造、应急抢险、防汛保障、沟渠污泥运输与处置、自建排水设施接入、泵站运行等工作。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应遵循《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普查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排水设施普查应查明排水设施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 埋深、偏距、规格、材质、载体特征、建设年代、埋设方式、权属单位等,测量平面坐标和高程等。

(二)排水设施普查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巡查管理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排水管渠巡查应包括地面巡查和内部检查。地面巡查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定期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对象应包括:管渠、检查井、雨水口、排放口等。设施日常巡查工作应及时发现并报送设施外部缺陷、排河口异常排放事件及涉水违规事件,并及时对相关事件进行初期处置。包括:污水冒溢、井盖箅子缺损掩埋、管道塌陷、违章占压、错接混接、违规倾倒等。内部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于敏感和特殊管段应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巡视和检查频次。

(二)巡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维护管理单位按要求及时安排维护。

(三)降雨来临前后,应加强排水管渠及截流闸门等设施巡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四)巡查人员应穿戴反光背心、线手套、防砸鞋、作业工装;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须按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及程序执行;设施管理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时应佩戴安全帽。

第十七条检测与评估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属地排水管理部门应每年制定管网检测与评估方案,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管网检测覆盖所维护区域内的全部管网。管网检测与评估包括功能状况检查和结构状况检查,其中,结构状况检查原则上5-10年进行一次,功能状况检查原则上1-2年进行一次,检查完成出具评估报告,功能等级差的管渠须列入养护计划,结构等级差的管渠需列入维修或者改造计划,消除病害。

(二)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现场检测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八条排水管渠养护与维修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排水设施运维主体应制定排水管渠养护和维修制度,编制年度疏通和维护计划,建立维护档案,管网维修应根据年度检测结果进行,严重设施缺陷应得到及时修复。

(二)在汛前、汛后对重点排水防涝设施进行检查、清疏和维护,对重点排水防涝设备进行检测、保养和检修,确保设施、设备能随时投入运行。中心城区排水管渠应在每年雨季前完成清淤,其中:

小型管渠(管径<600mm、截面积<0.283㎡) 清疏每年不得 少于2次;中型管渠(600mm≤管径≤1000mm、0.283㎡≤ 截面积 ≤0.785㎡)  清疏每年不得少于1次;大型管渠(管径>1000mm、 截面积>0.785㎡)  清疏每2年不得少于1次。或者达到管渠及其 附属设施允许积泥深度时应进行清淤:管渠积泥深度达到管内径或 渠净高的1/5时;检查井积泥深度达到管径的1/5时;雨水口积泥 深度达到管底以上50mm时。

(三)中心城区排水管渠应根据检测与评估情况,每年开展维修工作,重度病害优先列入修复计划。

(四)排水设施修复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以及《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T210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泵站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每年汛期前,应检查和维护泵站的自身防汛设施及器材。

(二)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配件等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雨水泵站宜2年一次,污水泵站宜1年一次。

(三)泵站应做好运行与维护记录、安全用具检验保养记录,相关记录应定期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污水厂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二)污水处理厂各岗位应有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等制度。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三)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臭气处理工艺运行过程中应配置相应的在线仪表。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配置流量计、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 (TN)、总磷(TP)、pH等在线监测仪表。

(四)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及厂内各种管线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五)各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大、中、小修,应按要求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操作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沟渠污泥运输与处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管渠污泥可采用污泥运输车辆运输,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密闭状态,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运输,在指定位置卸倒。

(二)管渠污泥应进行脱水和泥砂分离处理,填埋处置应符合填埋场接收要求。排水管理部门应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其他:

(一)排水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建立健全排水管网、泵站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排水设施档案应包括工程竣工资料,巡查、维护、运行和维修台账,水质水量检测资料,各类事故处理报告,相关电子文档、摄影和摄像等资料,并应采用计算机管理。

(二)排水管理部门应建立排水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维护和更新机制。排水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应包括基本地形图数据库、排水管渠与泵站空间信息数据库、排水管渠与泵站属性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和空间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三)维护单位应进行合理人员配置,原则上每10公里管网(含泵站、水闸)不少于1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排水设施运维主体应当编制下一年度养护工作计划,报属地排水管理部门或运维合同约定的管理部门,经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特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每年9月30日后新增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并入下年度计取。

第七章排水设施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采用PPP模式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维护的公用排水设施养护经费,按相关合同执行,其余公用排水设施养护经费由特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自建排水设施养护经费,由产权人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六枝河整治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人:朱天波(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