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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害防治

    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发生病虫害由林业局核实发现情况并上报,一般情况:乡(镇、街道、林场)制定防治措施和制度—经营主体自行开展防治—林业局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防治资金—购买药剂药械、支付劳务费用等或直接将防治资金下拨乡(镇、街道、林场)。灾情严重: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特区政府拨付应急资金,由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防治。

  • 生态补偿

    1、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现行补偿标准为16元/亩,其中:0.25元/亩用于公共管护支出,15.75元/亩兑现给林权权利人。

    2、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现行补偿标准为16元/亩,省级配套6.4元/亩,市级配套4.8元/亩,县级配套4.8元/亩;该补偿基金全部兑现给林权权利人。

  • 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1、原政策补助年限: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生态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以上为我省2000-2006年实施退耕还林地造林的补助政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标准总体补助1600元/亩,其中:种苗款400元,余下1200元直接分三次补助给农民,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 住房政策

       住房惠民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一、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租金略低于市场价;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月补贴金额=(15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x6元/平方米家庭人口数;廉租住房按审计认定成本价80%出售。

    二、保障对象及条件:申请人是六枝特区户籍或在六枝特区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收入并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新增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新增人口、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乡镇教师、计生工作人员、卫生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残疾人、鳏寡孤独、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退伍军人、建档立卡户、无住房安全保障的人员。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赁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六枝特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5倍。

    3.家庭财产中无商业铺面(商业铺面价值低于20万元的除外)、机动车辆现值不高于15万元,无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的企业。


  • 财政政策

    财政惠民政策

    资金分配:每年由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地、州、市统筹安排,包干使用。

    使用原则:按项目使用。

    使用范围:重点解决小型水库安置区移民相对集中村、组的生产发展和人畜饮水、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科技推广、教育发展、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


  • 地灾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惠民政策

    1.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排查和汛后复查制度,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时刻保持底数清、情况明,全部纳入在册管理、严密防范,实行“一点一预案”、“一点一档”动态管理。

    2.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监测报酬经费按照300元/月·人标准纳入特区财政预算解决。大型(受威胁500-1000人)、特大型(受威胁100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聘请监测2名/点承担监测预警工作;中型(受威胁100-500人)、小型(受威胁100人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点,聘请监测1名/点承担监测预警工作。

    3.对获得上级批准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时解决县级配套资金,确保治理项目实施,解除大量受威胁人口。

    4.努力解决险情急、投资小、工程简单、适宜治理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经费,遏制隐患增量、减小存量。


  • 税收政策

    现行税收惠民政策

    (一)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非营业或者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免税政策: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税政策: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税项目: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减半征税项目: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近海和内陆捕捞)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①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②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③承包经营、承包建设、自建自用不享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①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

    ②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③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和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的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直接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境外所得不缴纳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①税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认定标准:a.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b.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c.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微利条件同时符合。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①税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认定标准: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b.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c.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以上)

    d.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二、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10%以上。

    e.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

    a.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b.《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6.税额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8.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契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五)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但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帖印花)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国外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

    (七)其他优惠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公告2010第25号)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财税[2007]9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万元。


  • 民政救助

    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一)社会救助篇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享受标准:

    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市级统一确定,分年度公布实施。

    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口+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主评困(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员会或村民组)→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特区民政局)→三榜公示(特区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特区民政局)→保障金发放(特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2.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享受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和其他成员)→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特区民政局)→供养金发放(特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3.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医疗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享受标准:

    ①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②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4.医疗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特区人民政府公布医疗救助办法确定。

    申办流程:

    ①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已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战式”结算,由相关医疗部门和机构直接救助;

    ②医疗救助范围中的申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③其他人员,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特区民政局)→医疗救助金发放(县外就医的特区民政局委托信合联社按月发放,本区范围内就医的委托就医医院发放)。

    4.临时救助

    享受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享受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临时救助办法要求根据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情况、困难类型、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参照我区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公布。原则上保障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突发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办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特区民政局进行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特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数额较小(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将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数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特区民政部门负责。

    5.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食救助

    享受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低于330斤;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特区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三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特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平均水平的特殊困难对象。

    享受标准:一是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二是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三是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四是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标准发放救助粮食。

    办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进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特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发放救助粮(特区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发放)。

    6.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享受对象: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的职工,且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可提出申请,退职老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月原精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证明,证明内容主要是载明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对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享受标准:200元/月。

    办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特区民政局进行审批→补助金发放(特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二)社会事务篇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六枝特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享受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5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5元。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初审→特区残联审核→特区民政部门审定→发放

    (三)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篇

    1.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资助范围: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资助的方式和标准: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

    ①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 3000 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分三年给予拨付,每年审核一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分两年给予拨付,每年审核一次。

    ②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 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

    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①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②设置床位在 30 张以上(含 30 张);

    ③基础设施要符合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44-2001)、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④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人签订协议,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 90%;

    ⑤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⑥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

    ⑦连续经营满 6 个月且继续经营。

    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在 220 平方米以上,床位 10 张以上(含 10 张)。

    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发放对象:

    ①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父母双亡的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

    ③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有法院或者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

    ④对年满18周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行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⑤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政府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户帐号上或福利院机构集体帐户。

    3.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发放范围:

    ①艾滋病感染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②艾滋病感染已满18周岁,但还在就读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等上学的成年人。

    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由感染儿童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县级或以上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为阳性)。

    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直接到儿童本人拨付到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户帐号上。

    4.殡葬救助

    救助对象:

    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重点优抚对象。

    ④五保供养户。⑤其他(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及其它)。

    救助内容:

    ①六枝特区范围内的遗体汽车接运费。②在殡仪馆遗体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③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④三年内的骨灰寄存费。⑤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需提供证明:

    ①死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困难证明(任一):

    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低保办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低保办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重点优抚对象需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对象证明。④“五保”供养户需持“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特区民政局出具的五保证明。

    5、高龄津贴

    享受对象:凡户籍在六枝特区范围内,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享受高龄津贴(不与地方各项政策发生冲突,适龄老人全民普惠)。

    享受标准:80(含)—89(含)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元;90(含)—99(含)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50元;年满10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办理流程:申请(本人、直系亲属或委托村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公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组)→审核(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审批(特区民政局)→高龄津贴发放(特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注:所需材料

    ①高龄老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一张;

    ②高龄老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四)自然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国家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按自然灾害影响时段,可分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应急救助是指从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并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灾后救助是指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或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解决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在吃饭、穿衣、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

    3.应急救助由基层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区和受灾人员直接安排和提供,灾后救助需按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后实施,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为“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4.我省要求对遭受民房火灾事故的受灾人员,灾区人民政府参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落实。

    5.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服务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是指为增强农村困难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能力,以帮助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因灾倒损房屋损失予以赔偿的新型保险服务制度。保险主体为全区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五)优抚篇

    1.烈士申报

    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②描述及印证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原始证明档案材料及其他当事人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如:牺牲人员是犯罪份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份子相关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③牺牲人员基本情况和组织结论。

    ④牺牲人员主要家庭成员(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情况。

    初审后符合《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逐级申报。

    2.伤残评定

    国家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负伤(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新办评定残级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资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3.各类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16年10月1日执行)                   单位: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6230





    因公

    64140


    因病

    62040


    二级

    因战

    59940


    因病

    56780


    因病

    54660


    三级

    因战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四级

    因战

    43100


    因公

    38910


    因病

    35750


    五级

    因战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0

    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

    因公

    11550

    九级

    因战

    10480

    因公

    8420

    十级

    因战

    7360

    因公

    6300

    类别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遗属

    发放标准

    21030

    18050

    1698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1320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457元/月;家居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500元/月;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役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月25元的标准发放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申请享受各类抚恤补助待遇的,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确定申请人身份,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兑现补助、补贴待遇。

    4.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7号)规定:凡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含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在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名参加一次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培训退役士兵享受免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补助生活费等政策。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根据《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城乡义务兵和士官,每服役一年按3600元/年的基本标准发给经济补助。



  • 扶贫开发

    扶贫开发惠民政策

    (一)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

    1.享受对象: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资助项目:除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外,贵州省增加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1)普通高中:

      ①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②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③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中职学校(一、二年级):

    ①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②免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③免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3)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①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本科1000元/生•年;

    ②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3.办理流程:   

    (1)省内学校:

    已获得过资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免除国家免学费和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助项目的费用。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具有二维码标识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和录取通知书,入学报到时直接按资助标准免除国家免学费和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助项目的费用。扶贫专项助学金资助项目由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2)省外学生

    已获得资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凭就读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农村建档立卡一年级贫困新生凭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具有二维码标识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和录取学校盖章的申请表,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资助资金。

    (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1.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2.贴息标准:对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贴息,并按季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的逾期贷款贴息,罚息不予补贴。

    3.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三)雨露计划

    1.补助对象。全区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且在教育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等。

    2.补助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3.申请程序:特区乡村振兴局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提取已标注当学期学籍信息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学生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名单,并分发到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组织乡、村干部以村为单位到户宣传“雨露计划”政策,排查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中职三年级、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技工院校)的学生情况,各乡(镇、街道)根据排查核实情况,更新、补充、完善申报名单。由乡(镇、街道)组织学生填报和收集“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申报表”“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学生在校就读确认书”报特区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特区乡村振兴局要求,同步完成区、乡、村三级公示,公示不少于10天。确定补助名单,公示结束后将名单提供特区财政局发放“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教育政策


    教育惠民政策

    (一)学前奖补资助

    1.文件依据:根据黔财教〔2012〕75号实施,资助标准按当年下达的预算文件执行。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申报条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3.办理流程:家长代幼儿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材料。

    4.所需资料:①家长代写的纸质申请;②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③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1.文件依据:根据黔府办发〔2016〕37号实施。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00天计算。

    2.申报条件:县城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

    3.办理流程:入园就读即可享受,不需要申请。

    4.所需资料:无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文件依据:根据黔府办发〔2011〕134号实施。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

    2.申报条件: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办理流程:入校就读即可享受,不需要申请。

    4.所需资料:无

    (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文件依据:根据黔财教〔2010〕107号实施。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2.申报条件: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3.办理流程: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材料。

    4.所需资料:①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校外寄宿生寄宿情况审核表;④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和免住宿费

    1.文件依据:根据黔府办发〔2006〕16号实施。标准为实际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2.申报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学生。

    3.办理流程:入校就读即可享受,不需要申请。

    4.所需资料:无

    (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文件依据:根据财教〔2010〕461号文件执行。标准为2000元/生·年。

    2.申报条件: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办理流程:学生向就读高中学校提交申请材料。

    4.所需资料:①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②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③学生个人书面申请;④相关证明材料。

    (七)普通高中免学费

    1.文件依据:根据教财厅〔2016〕4号文件执行,按所在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执行高中免学费。

    2.申报条件:普通高中全日制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残疾、特困救助在校生。

    3.办理流程: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

    4.所需资料:①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申请表;②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③结合申报实际提供《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或低保证复印件或残疾证复印件等。

    (八)中职国家助学金

    1.文件依据:根据黔财教〔2013〕137号、黔财教〔2015〕66号文件执行。标准为2000元/生·年。

    2.申报条件: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

    3.办理流程: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助学金申请材料。

    4.所需资料:①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③户口簿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④学生个人书面申请;⑤其他非涉农专业学生需提供居住地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九)中职免学费

    1.文件依据:根据黔财教〔2013〕137号、黔财教〔2015〕66号文件执行。标准为2000元/生·年。

    2.申报条件:在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对象为: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3.办理流程: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免学费申请材料。

    4所需资料:①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③户口簿复印件;④学生个人书面申请;⑤其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

    (十)城市生活低保证明或居住地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1.文件依据:2015—2016学年、2016—2017学年根据黔教助发〔2015〕274号实施,2017—2018以后学年根据黔教助发〔2017〕92号文件执行。

    高中和中职一、二年级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标准为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住宿费500元/生·年。

    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资助标准为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2.申报条件:六枝特区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高中的全日制在校生,就读中职一、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就读本科或专科(高职)的全日制在校生。

    3.办理流程:在省内学校就读的六枝特区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就读学校提交申请材料。

    在省外学校就读的六枝特区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六枝特区教育局资助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省外技工学校建档立卡学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4.所需资料:①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户口簿复印件(仅第一次申请提供);④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仅第一次申请提供);⑤学生农业银行卡(优先使用学生农业银行资助卡)复印件。

    (十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文件依据:根据教助中心〔2016〕60号文件实施。标准为本科和专科(高职)1000—8000元,研究生1000—12000元。本科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超出8000元的按8000元贷,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超出12000元的按12000元贷,低于标准上限的按学费加住宿费计算贷款额度。根据教助中心〔2018〕16号附件《2018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一点第三款规定:对确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允许其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足额申办贷款。

    2.申报条件:六枝特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等。

    3.办理流程:在六枝特区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流程为:①审核资料;②打印合同;③签订合同(首贷必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时到场签订合同,续贷只需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一人到场签订合同);④交付受理证明给贷款学生。

    4.所需资料:①贷款申请表(首贷毕业高中未申请为预申请的需签字盖章认定贷款资格,其他预申请的和续贷的不需要再进行认定);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提交户口本审核(首贷);④学生证原件审核(续贷);⑤入学通知书和收费情况表复印件(首贷)。

    (十二)城镇低收入群体脱困帮扶

    1.文件依据:根据六盘水府办函〔2018〕4号文件实施。标准:学前每生每年500-800元;把义务教育阶段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学生纳入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1250元;高中没生每年2660元;中职每生每年1900元;大专(高职)每生每年4500元;本科每生每年4830元;把义务教育阶段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学生纳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2.申报条件:申请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必须在公办或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及高等学校就读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园)学生。

    3.办理流程:①学前阶段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在就读幼儿园出具就读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请。②义务教育阶段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③高中阶段和中职阶段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在就读学校出具就读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④本科和大专(高职)阶段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在就读学校出具就读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请。⑤研究生阶段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

    4.所需资料: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的学前、高中、中职、本科、大专(高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需在就读学校(园)出具《六盘水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在校就读证明》(六盘水府办函〔2018〕4号文件附件1),在社区(居委会)递交《六盘水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六盘水府办函〔2018〕4号文件附件2)申请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脱困帮扶资助。

    在学校申请的义务教育阶段和研究生阶段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按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料准备;研究生阶段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料准备。



  •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一)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二)援助范围:(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及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三)法律援助形式: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提供刑事案件辩护;办理公证证明。

  • 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一)申请3个15万政策扶持的微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为划型标准;

     2.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3.带动三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二)需提交初审材料清单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3.经营场地证明;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 下内容):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验原件);②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③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6.企业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三)支持政策

    1.创办扶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 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2.财政支持。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 “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巳享受扶持措施的微 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 : 1 : 2的比例分担。支持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具体承担。

    3.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 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30亿元以上。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 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

    4.税费减免。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 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 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减税降费具体措施,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 残疾人帮扶

      残疾人帮扶政策

    (一)残疾人燃油补贴:补贴对象(必须是贫困下肢残疾人);补贴范围(发放车辆类型:机动轮椅车、汽油和电瓶三轮车、手摇三轮车、农用车、二轮摩托车);发放标准:每人每年260元执行。

    (二)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1.资助对象:凡是具有六枝特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并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的实施对象。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0—6岁残疾儿童、7—17岁残疾儿童)优先。

    2.资助范围与资助标准:①贫困听力残疾儿童(0—6岁)人工耳蜗1.4万/人;助听器1.32万/人。②贫困肢体残疾儿童(0—6岁)矫治手术1.72万/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0—6岁)运动及适应训练1.32万/人。③贫困智力残疾儿童(0—6岁)认知及适应训练1.2万/年。④贫困精神残疾儿童(0—6岁)孤独症1.2万/年;贫困精神残疾人成人服药治疗800元/人/年;贫困精神残疾人成人住院治疗4000元/人/年;

    3.重度残疾人补贴

    ①补贴对象:具有六枝特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②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5元,每年每人660元执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45元,每年每人540元执行。


  •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惠民政策

    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补贴对象:从事农村客运班车、城市公交、城市出租汽车,农村水路客运船舶;‚补贴标准:与成品油价格改革调整和实际单车耗油比例等工作有关;ƒ补贴方式:a.(客运)客运企业汇总上报→特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汇总→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局复核汇总→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定→省财政厅转拨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到市、特区财政局→市、特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特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局)→特区道路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经营者)。b.(航运)特区航运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市航运主管部门核准汇总上报→省航运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定→省财政厅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下发到市、特区财政局→市、特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特区交通运输局(航运主管机构)→特区航运主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经营者。


  • 农业政策


    农机具购置补贴

    从2014年起全省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直补方式。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的农民、农(林、牧)场职工、农业企业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个大类33小类99个品目。

    3.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如:4.4kw以上(含4.4kw)微耕机每台补贴800元,4.4kw以下微耕机每台补贴600元。具体补贴标准可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六盘水农业信息网、贵州·六枝“三农服务”专题-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

    4.购机数量限定:同一农户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5.办理程序及操作流程:

    (1)办理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特区农业局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特区财政部门通过农村信合联社结算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农民的,原则上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兑付给购机者。

    (2)操作流程:①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农机补贴经销商购机,自行谈价议价。购机后经销商开具全额发票。②申请补贴:购机者向特区农业局提出补贴申请,录入购机信息,购机者确认后形成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③公示补贴对象:特区农业局通过网络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对象信息。④ 结算补贴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特区农业局向特区财政局报送结算资料并通过农村信合联社核发补贴资金。

    (3)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个人申请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购机者涉农补贴“一折通”或六枝农村信合联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或组织申请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②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单位或组织在六枝农村信合联社开立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畜牧业惠民政策

    1.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每头保额1000元,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省级财政补贴10.2元,市级财政补贴5.4元,特区财政补贴5.4元,农户缴纳9元。保险期限1年,对符合理赔条件死亡的能繁母猪,每头理赔1000元。理赔款由保险公司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2.育肥猪保险政策:每头育肥猪保额600元,保费30元,其中:中央财政15元,省级财政5.1元,市财政2.7元,特区财政2.7元,养殖户缴纳4.5元。保险期限为一个养殖周期,对符合理赔条件死亡的育肥猪,每头理赔600元。理赔款由保险公司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三)农业(种植业)惠民政策

    1.水稻保险:每亩保额500元,保费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2元,省级财政补贴9元,市级财政补贴1.35元,特区财政补贴3.15元,农户缴纳4.5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2.玉米保险:每亩保额500元,保费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2元,省级财政补贴9元,市级财政补贴1.35元,特区财政补贴3.15元,农户缴纳4.5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3.油菜保险:每亩保额500元,保费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元,省级财政补贴6元,市级财政补贴0.9元,特区财政补贴2.1元,农户缴纳3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4.小麦保险:每亩保额300元,保费1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8元,省级财政补贴3.6元,市级财政补贴0.54元,特区财政补贴1.26元,农户缴纳1.8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5.马铃薯保险:每亩保额500元,保费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元,省级财政补贴6元,市级财政补贴0.9元,特区财政补贴2.1元,农户缴纳3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 社保政策

    社保惠民政策

    (一)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公益性岗位补贴:①条件需求: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②补贴标准:劳动保障协管员:按最新《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贴;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最新《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③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发放凭据。

    2.社会保险补贴:①条件需求:按规定和程序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②补贴标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③办理流程:实行先缴后补原则,补贴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各项保险缴费花名册;缴费收据复印件;补贴单位开县的内部结算票据。

    3.创业担保贷款:①条件需求: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人员,且创业稳定在6个月以上,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②补贴标准:符合担保条件,符合国家允许的创业项目,人均最高可担保贷款10万元,贴息不超过3年。③办理流程:贷款人申请;对贷款人进行征信调查;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进行创业项目考察;会议研究决定。
    4.职业培训补贴:①条件需求: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且处于失业状态。②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程给予培训机构按现行标准补贴。③办理流程:开班申请,提供学员身份信息花名册及证件复印;对学员身份进行审核;对师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准予开班并跟踪检查,按规定给予补贴。

    5.创业扶持补贴:①条件需求:2013年1月1日以来,参加“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合格后,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计生“两户家庭”人员、扶贫生态移民等自主创业人员。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招用劳动者2人以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的。②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除高校毕业生外3500元/人;高校毕业生5000元/人。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除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2月,300元/月;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300元/月。一次性安置人员扶持补贴:30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2000元/人。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单位承担部分给予两年社会保险补贴。③办理流程:申请;实现调查;证件齐全。

    (二)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1.计生“两户”养老补贴:①条件需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计生“两户”。②补贴标准:未满60周岁,在正常缴费补贴的基础上补足100元/人.年; 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补足每人每月200元的基础养老金。③办理流程:乡镇进行统计审核;社保局兑现。

    2.基层兽医人员:①条件需求:未满60周岁的老兽医及现任村级防疫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②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年400元标准财政代缴。③办理流程:乡镇统计;农业局审核;社保局兑现。

    3.城乡养老丧葬补助:①条件需求: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人员。②补贴标准: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500元。③办理流程:受益人提供证明材料至村(居)委,死亡人员在火化域的,同时提供火化证明;社保局审核;发放丧葬补助费。

    4.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城乡养老补助:①条件需求:参加城乡养老的现任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每个村(社区、居委会)限5人。②补贴标准:参保人正常缴费(最低缴费档次300元/年)的基础上,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补足300元。③办理流程:乡镇统计;组织部认定;社保局兑现。

    5.重残人员城乡养老补助:①条件需求:持证的重残人员(二级以上)。②补贴标准:财政代缴每人每年100元。③办理流程:乡镇统计审核;社保局兑现。


  • 新农合医疗

    医疗惠民政策——新农合医疗政策

    (一)报销补偿

    1.门诊报销补偿

    ①普通疾病门诊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400元/人/年(家庭成员不共享),根据分级诊疗要求,普通门诊补偿只在村卫生室、一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级别报销补偿比例见下表1:

    表1普通疾病门诊报销补偿表

    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月次均费用限价(含门诊检查费、药品费、报销补偿比例封顶线治疗费)

    报销补偿比例

    封顶线

    村卫生室

    40元

    85%

    4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80元

    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

    40%


    ②门诊诊疗费收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看病开药、注射输液收取门诊诊疗费9元,其中,新农合报销8元,参合患者自付1元;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3天内只能收取一次。

    ③慢性疾病患者需由市内二级或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办理慢病卡,从审批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补偿必须在市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市内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除外)及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封顶线2万元,报销补偿比例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市外公立医疗机构50%。

    2.住院报销补偿

    ①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患者每次住院经转诊或未经转诊的起付线不同,全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40万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见下表2:

    表2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表

    医疗机构

    转诊或备案

    起付线

    报销补偿比例

    封顶线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无需转诊



    50元



    90%








    40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

    无需转诊

    300元

    80%

    三级医疗机构

    经转诊或备案

    600元

    70%

    未经转诊或备案

    1000元

    65%

    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补偿政策按省卫计委的相关文件执行

    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不含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经转诊或备案

    1500元

    60%

    未经转诊或备案

    2000元

    30%

    三级医疗机构

    经转诊或备案

    2000元

    60%

    未经转诊或备案

    3500元

    30%


    ②省级规定的儿童先心病等25种重大疾病(1.儿童白血病;2.儿童先心病;3.乳腺癌;4.宫颈癌;5.重性精神病;6.终末期肾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塞;17.A型血友病;18.B型血友病;19.1型糖尿病;20.甲状腺机能亢进;21.唇腭裂;22.地中海贫血;23.老年性白内障;24.儿童尿道下裂;25.苯丙酮尿症),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未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费用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

    ③我市规定的肝癌等20种恶性肿瘤(1.肝癌;2.脑瘤;3.十二指肠恶性肿瘤;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5.胰腺癌;6.胆囊癌:7.鼻咽癌;8.肾细胞癌;9.膀胱癌;10.前列腺癌:11.阴茎癌;12.子宫内膜癌:13.卵巢癌;14.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15.甲状腺癌;16.鼻腔和鼻窦恶性肿瘤;17.喉癌;18皮肤癌;19.恶性黑色素瘤;20.霍奇金淋巴瘤。),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医疗费用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60%报销。

    ④对经转诊和办理备案的参合患者到经认可的省外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救诊,实行统一的跨省就医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政策,补偿数据以国家平台推送数据为准。

    3.大病保险赔付

    普通人群大病保险赔付的起付线为6000元,封顶线为30万元,超出大病起付线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以超额累进法分段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赔付除外)为:

    6000元<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60%;

    1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2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65%;

    2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3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0%;

    3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4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5%

    4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5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0%;

    50000元<自付医疗费用<6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5%;自付医疗费用60000元以上赔付比例90%。

    4.10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系统中未脱贫人员)报销补偿

    (1)10类保障对象报销补偿

    ①门诊保障:保障对象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门诊及慢性病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1000元(慢性病门诊封顶线2万元),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统一按95%的比例报销。

    ②住院保障:保障对象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政府举办(含军队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不限医院级别和疾病病种,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由新农合基本医保统一按80%的比例报销。

    ③大病保险赔付:保障对象住院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封顶线,由新农合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赔付。

    ④计生医疗扶助: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支付5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系统中未脱贫人员)报销补偿按《六盘水市实施医疗保障六个100%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方案》(六盘水卫计发〔2017〕27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精神病患者住院报销补偿

    精神病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按合规医疗费用的80%0补偿报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合规住院费用最高限价为3500元/月,超出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不足一月或超出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最高限价不超过116元/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合规住院费用最高限价为3850元/月,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合规住院费用最高限价为3325元/月,长期住院的每季度必须结算一次,精神病患者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补偿政策执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

    6.孕产妇分娩住院报销补偿

    孕产妇分娩住院不设起付线,按医院级别实行顺产剖腹产定额补偿,DRGs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定额补偿费用政策。孕产妇住院分娩时新生儿非疾病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2018年出生的婴儿未参合的,当年度内因疾病住院可享受其母亲或父亲其中一方当年新农合报销待遇。

    正常分娩、剖宫产及并发症定额补偿标准

    医院级别

    正常分娩

    正常分娩(并发症)

    剖宫产

    剖宫产(并发症)

    一级

    1000

    1200

    2300

    2500

    二级

    1600

    1800

    3500

    4000

    三级

    2200

    2600

    4500

    4800


    7.特殊医用材料补偿报销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单个医用特殊材料50000元以内的纳入报销,国产材料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进口、合资材料单价为1001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先扣除特殊医用材料起付线后,剩余部分再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报销(详见下表),对当次住院使用单个特殊医用材料单价超过500000元的,超出500000元以上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非省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对单个医用特殊材料的补偿报销政策按省卫生计生委规定执行。参合患者医用特殊材料自付合规费用,等于医用特殊材料价格减去按单价分段设置的起付线,起付线属于自付部分,不纳入新农合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

    特殊医用材料起付线标准

    医用材料价格(元)

    进口、合资材料起付线比例

    0-1000

    0

    1001-5000

    25%

    5001-10000

    30%

    10001-50000

    40%


    (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疗费用的控制管理

    1.参合患者的临床用药应优先在《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内选择,对超出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实行限额: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o;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不超过60%。使用CT、核磁共振、彩超、DR等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09按月进行计算,超出部分子以扣除,并由医疗机构承担。

    2.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患者实行月次均费用控费,按月结算按月扣除,纳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城市公立医院改革、DRGs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供体、医联体不执行次均费用控费。为防止转嫁门诊费用,在市内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前7天与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及住院期间因疾病需要到上级医院检查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并纳入次均费用计算。住院天数小于或等于三天的且住院费用低于或等于1000元的,不纳入次均费用计算。

    定点医疗机构月次均住院费用控制标准


    月次均住院费用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6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5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7500元

    骨伤专科医院

    3600元

    五官专科医院

    4500元

    妇产专科医院

    一级

    1800元

    二级

    3000元

    三级

    4800元


    3.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民政等部门沟通全面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各项医疗保障优惠待遇,实现复员退伍军人参加新农合应保尽保。参合的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预交住院押金在1000元以内的免收,其余部分按规定收取。



    (三)新农合慢性病门诊报销补偿病种目录

    1.恶性肿瘤(除新农合按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的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癌、肝癌外);2.高血压(Ⅱ、ⅢI期);3.冠心病;4.糖尿病;5.慢性肾功能衰竭;6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7.脑卒中(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脑瘫、脑血管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白血病(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的白血病外);10.股骨头坏死;11.肺心病;12.结核伴并发症;13.帕金森氏综合症;14甲亢;15.支气管哮喘(哮喘);16.精神病:17.风湿性心脏病;18.癫痫;19.肝豆状核变性;20.肝硬化;21.银屑病;22.血友病;23.功能障碍性腰椎和颈椎病;24慢性溃疡性结肠炎;25.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26.胆结石;27.肾结石;28.肾病综合征;29.慢性肾炎;30.慢性阻塞性肺病:3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2.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33.强直性脊柱炎;34.功能性膝关节病变(关节病(髋、膝));35.消化性溃疡;36.慢性萎缩性胃炎37格林巴利综合征;38.甲状腺功能减退;39.白癜风;40.痛风.41.心肌病;42.慢性荨麻疹;43.抑郁症及焦虑症;44.间质性肺炎;45.麻风病;46.地中海贫血;47.老年性痴呆;48.慢性支气管炎49.尘肺;50.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51.慢性血细胞减少;52重症肌无力。

    (四)10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

    4.计生“两户”家庭成员

    5.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

    8.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80岁以上老年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10.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五)新农合不予报销补偿范围

    1.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①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纠纷、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②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醉酒、吸毒、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④不予报销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等)、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2.药品类型

    ①零售药店外购药品;②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

    3.诊疗项目

    使用超过《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保内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①服务项目类

    a.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b.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c.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等;d.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②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a.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b.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单纯性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影响功能除外)等;c.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d.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③医用材料类

    a.眼镜、义齿、义眼等康复性器具;b.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c.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新农合限价规定以上部分,具体按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④治疗项目类

    a.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b.除肾、肝、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c.近视眼矫形术

    d.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⑤其他

    a.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b.储血费和用血互助金;c.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一律视为不合理收费、乱收费,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垫付费用,应根据报账资料,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⑥属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病种在省级24种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相关重大疾病文件执行,不受此不予报销范围约束。


  • 卫生计生

      卫生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村居组织丧葬仪式的,可以申请5000元的丧葬服务补贴。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和门诊费,除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的合理费用,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按95%报销。

    3.每年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特区人民医院或市二医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资金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年满60周岁以上和50周岁至59周岁离异或丧偶家庭),大病住院确实无人护理的,由所在乡(镇、社区、办事处)请1名志愿者护理,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5.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给予免费。成功分娩的,给予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生育补助金。

    (二)计生伤残家庭

    (子女有四级及四级以上伤残的计生“两户”家庭)

    1.对全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城镇居民中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残疾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申请困难扶助资金2000 —5000元。

    2.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教育励志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就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2000元;就读高职(专科)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4000元;就读本科高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5000元。

    (三)唇腭裂儿童,做好“幸福微笑”工程

    对于一般计生户家庭的唇腭裂儿童三年组织一次免费修复,产生的费用由“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解决。

    (四)计生“两户”在押家庭子女

    对计生“两户”家庭中有一方或双方在押的子女,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在押期间每年每人发放扶助金1000元;

    (五)关怀基层计生工作者

    对因工受伤、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的计生工作人员当年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

    (六)设立“圆梦校园助学金”

    每年救助40名计生“两户”困难家庭子女“圆梦校园”,使计生困难家庭子女更好接受教育。

    1.对象:因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子女无法完成学业的计生“两户”;

    2.“圆梦校园助学金”标准:小学600 元;初中800 元;高中(含职业高中和普通中专)1500元;特困大学生(含大专)3000 元。

    (七)紧急救助

    1.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的计生“两户”家庭;

    2.救助形式: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的资金救助;

    3.资格确认: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的。

    (八)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政策措施

    1.经济救助

    自 2015 年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 49 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 605 元(2018年省文件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2018年省文件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特别扶助金标准随着国家和省级提标而增加,特别扶助金每年按季度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5 万元(省级 3 万元、特区 2 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1 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特区财政承担。

    2.养老保障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如没有亲属主动承担,由各乡(镇、社区)组织,所在村(居)主持丧葬仪式;如有亲属组织的,所在乡(镇、社区)、村(居)要配合,按国家规定的殡葬改革方式进行安葬,安葬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尸体接运费、3 天以内冷藏费、火化费、400 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 600—1200 元的壁葬费、3 年内的骨灰盒寄存费)由特区民政局按规定给予减免,特区计生协会给予 5000 元的丧葬服务补贴;丧葬服务补贴经费由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年不低于 100 元的标准,由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3)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未年满 60 周岁但确认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能力)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由特区民政局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按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以上人员是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由民政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是企业退休职工的所需费用减免 50%,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减免 30%,但不服从安排的费用自理。

    3.医疗健康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和门诊费,除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的合理费用,由特区计划生育协会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按 95%报销。

    (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筹部分的参合费或参加城镇居民(指城镇无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由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3)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1000 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 3000 元的生育补助,所需费用从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申报解决。

    (4)市二医、特区人民医院及各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凭优惠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 个优先”。

    (5)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 元以下的免收,1000 元以上的减收 1000 元。

    (6)每年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特区人民医院或市二医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资金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7)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年满 60 周岁以上和 50 周岁至 59 周岁离异或丧偶家庭,大病住院确实无人护理的,由所在乡(镇、社区)请 1 名志愿者护理,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所需费用从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申报解决。  

    4.社会关怀

    (1)办理乘车优惠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免费乘坐公交车,特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为乘车人员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2)依托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优先为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 8 万元以下的财政贴息贷款。

    (3)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和救助计生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给予优先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规定条件的,由特区人资社保局在控制指标内安置就业。

    (4)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5)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给予安排。

    (6)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在接受教育阶段,发放“圆梦校园助学金”,每年每人:学前阶段 500 元;小学阶段 1000 元、初中阶段 1500 元、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阶段 2000 元;高等教育阶段 2500 元,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7)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教育励志奖,就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2000 元;就读高职(专科)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4000 元;就读本科高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5000 元,所需资金由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8)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9)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10)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 0―7 岁贫困残疾儿童优先安排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肢残等医疗康复项目。

    (11)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依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提供公证服务。

    (12)实施紧急救助。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13)每年的端午、中秋、春节三个重大节日组织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进行慰问,发生重大疾病的及时走访慰问并帮助解决困难。

    (14)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长效社会关怀活动。

    (九)计划生育家庭惠民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家庭仍然享受原奖励标准。

    (2)“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以上两项是由县级承担,每年5月15日之前上报。

    (3)“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8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上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4)“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6)“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上报时间和三项制度一样。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失独”家庭每人每年726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3240元)

    (2)“节育并发症对象,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双方死亡;子女未年满18周岁。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


  • 移民政策

    移民惠民政策

    (一)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

    2.补贴标准:a.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b.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c.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d.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3.申报兑付程序

    ①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a.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b.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c.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④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二)购置农机具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各地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2.补贴标准: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3.申报兑付程序:①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②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由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③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④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向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发放补贴资金。

    (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搬迁对象

    (1)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②生态环境跪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③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及不宜开发的区域;④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主干道较远,变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 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2)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拆除旧房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②受教育程度低,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③生活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④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按整体搬迁进行识别登记;⑤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2.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安置点以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县城为主,从严控制中心集镇安置,不得在乡村安置。本县安置容量不足的,鼓励跨县、跨市(州)安置。

    3.住房面积: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4.申请及审批程序:①选定搬迁区域;②公布搬迁条件;③普查筛选搬迁对象;④群众申请;⑤入户核实;⑥村民小组评议;⑦村委复议公示;⑧乡(镇)政府复核公示;⑨县(市、区、特区)初审;⑩市(州)审批;⑪省抽查确认。

    5.补助标准:①建房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建房补助2万元,整村寨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建房补助1.2万元;②拆除旧房奖励标准: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已确定的搬迁人口每人奖励1.5万元(用于建房、不发给个人)。③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人均补助2万元,由政府统筹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投入,不能发给个人。④土地复垦补助:搬迁群众将旧房拆除后将宅基地进行复垦,经验收后按人均0.3万元发放。⑤群众自筹资金:按贫困人口人均不超0.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不超1万元进行自筹。

    (四)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范围:我省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即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3.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指搬迁安置后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月起扶持20年。 
    4.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1)淹地不淹房且未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2)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3)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6)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后期扶持规划要以移民安置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组)民主议定的扶持方式为依据,按照上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扶持标准,分县、分库并限额编制。


  • 民族宗教

    三、民族惠民政策

    (一)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1.对承贷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这种贷款贴息的惠民政策在贷款期内兑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贷款贴息。
    2.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对少数民族高考学生加分优惠政策:凡是我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参加高考享受加20分的优惠政策。


  • 城乡养老

    项目
         子类型
    条件要求 补贴标准 办理流程
    计生“两户”养老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计生“两户”。 1.未满60周岁,在正常缴费补贴的基础上补足100元/人.年;
         2.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补足每人每月200元的基础养老金。
         
    1.乡镇进行统计审核;
         2.社保局兑现。
    基层兽医人员 未满60周岁的老兽医及现任村级防疫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每人每年400元标准财政代缴。 1.乡镇统计;
         2.农业局审核;
         3.社保局兑现。
    城乡养老丧葬补助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人员。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500元。 1.受益人提供证明材料至村(居)委,死亡人员在火化域的,同时提供火化证明;
         2.社保局审核;
         3.发放丧葬补助费。
    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城乡养老补助 参加城乡养老的现任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每个村(社区、居委会)限5人。 参保人正常缴费(最低缴费档次300元/年)的基础上,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补足300元。 1.乡镇统计;
         2.组织部认定;
         3.社保局兑现。
    重残人员城乡养老补助 持证的重残人员(二级以上) 财政代缴每人每年100元 1.乡镇统计审核;
         2.社保局兑现。
         
  • 易扶搬迁

     

        一、搬迁对象

      1、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

       (2) 生态环境跪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 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及不宜开发的区域;

       (4) 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 集) 镇和县级以上交通主干道较远,变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 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2.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拆除旧房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 受教育程度低,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 生活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4) 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按整体搬迁进行识别登记;

       (5)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识别登记。

      二、安置方式

      1、城镇安置。依托交通通达、商贸活跃的县城、小城镇建设移民安置点,原则上以县城为主进行安置。有存量房的地方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

      2、产业园区安置。主要依托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安置,根据园区用工需求确定搬迁安置规模。

      3、旅游服务区安置。主要依托山水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大、能够提供旅游服务就业岗位的服务区建设安置点。

      4、新农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就近集中安置。

      5、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回购空置房屋安置。

      6、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搬迁对象还可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三、住房面积

    1、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2、新农村、产业园区、旅游服务区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逐级审查核实;

      (3)经迁出地、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协议;

      (4)插花安置及投亲靠友安置的需经迁出地、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进行公证;

      (5)按程序审批和办理搬迁手续,并兑付有关补助和奖励资金。

      五、补助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

      2、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

      3、鳏寡孤独残(“三无人员”)等特困户,可以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 精准扶贫

    11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对象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2.特困供养人员;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5.计生“两户”家庭成员;6.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7.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8.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9.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80岁以上老年人;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11.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肾病终末期透析病人、麻风病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和结核病患者)。

     

  • 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赔付的起付线为6000元。对参合患者超出大病起付线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金额为30万元。按费用高低以超额累进法分段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

    自付医疗费用>6000元≤1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60 %;

    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2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 65%;

    自付医疗费用>20000元≤3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0%;

    自付医疗费用>30000元≤4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75%;

    自付医疗费用>40000元≤5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0%;

    自付医疗费用>50000元≤60000元部分,赔付比例85%;

    自付医疗费用60000元以上赔付比例90%。

  • 新农合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患者医用材料使用

    医用材料价格(元)

    新农合患者自付比例

    国产材料

    进口、合资材料

    0-1000

    0

    0

    1001-5000

    0

    20%

    5001-10000

    5%

    25%

    10001-30000

    15%

    30%

    2016年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特殊医用材料使用

    医用材料价格(元)

    新农合患者自付比例

    国产材料

    进口、合资材料

    1001-5000

    5%

    25%

    5001-10000

    10%

    30%

    10001-30000

    20%

    40%

  • 计生家庭优惠

    (1)农村计生“两户”的子女在3-6周岁期间实行学前教育补助,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农村计生“两户”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考上省内外本科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上省内外专科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 计生家庭救助

    (1)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妻子年满49周岁,“失独”家庭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720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324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2)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按等级领取特别扶助金: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3)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

  • 计生家庭保障

    (1)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2)农村计生“两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200元。

    (3)农村计生“两户”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

    (4)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贴。

    (5)城镇无业居民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的奖励扶助金。

  • 计生家庭奖励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家庭,子女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元,子女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0元。

    (2)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次月起每月发放1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子女满14周岁为止。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的,未年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计划生育节育奖。

  • 优待抚恤

    1、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居城镇或农村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核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无工作单位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未享受过抚恤的烈士子女。

        2、补助标准:

        (1)“三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类别

    烈属(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元/年)

    城镇

    19120

    16410

    15440

    农村

    14510

    13850

    13270

        (2)残疾军人按“残疾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分为一至十级10个等级共26个抚恤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标准(元/年)

    一级

    因战

    60210

    因公

    58310

    因病

    56400

    二级

    因战

    54490

    因公

    51620

    因病

    49690

    三级

    因战

    47810

    因公

    44930

    因病

    42080

    四级

    因战

    39180

    因公

    35370

    因病

    32500

    五级

    因战

    30610

    因公

    26760

    因病

    24850

    六级

    因战

    23920

    因公

    22630

    因病

    19120

    七级

    因战

    18170

    因公

    16260

    八级

    因战

    11470

    因公

    10500

    九级

    因战

    9530

    因公

    7650

    十级

    因战

    6690

    因公

    5730

        (3)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1161元/月。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417元/月。

        (5)家居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460元/月。

        (6)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役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20元老年生活补助。

        3、其他补助标准:(1)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2)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生活补助。

        4、办理程序:

      (1)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伤残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伤残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伤残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情况公示书》,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市(州)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逐级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还评残材料)。③市(州)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审核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连同县级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六盘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③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指定医院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检查报告),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对不符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州)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六盘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六盘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3)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贵州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资料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查。⑤省、市(州)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办理。经市(州)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省民政厅,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经民政厅网上审批后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贵州省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发放生活补助金。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 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医疗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享受标准:1.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4.医疗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特区人民政府公布医疗救助办法确定。

        申办流程:1.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已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战式”结算,由相关医疗部门和机构直接救助;2.医疗救助范围中的申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3.其他人员,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特区民政局)→医疗救助金发放(县外就医的特区民政局委托信合联社按季发放,本区范围内就医的委托就医医院发放)。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30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5]51号)、市政府出台的《六盘水市医疗救助办法》(六盘水府办发[2016]37号)、《六枝特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六府办发[2012]41号)《六枝特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方案》、(六府办发[2013]137号)。

  • 特困人员供养

        享受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和其他成员)→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特区民政局)→供养金发放(特区民政局下拨乡镇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民发[2006]146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4]17号)。

  • 农村低保

        享受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有家庭。

        享受标准: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市级统一确定,分年度公布实施。2.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口+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主评困(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员会或村民组)→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特区民政局)→三榜公示(特区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特区民政局)→保障金发放(特区民政局委托信合联社按月发放)。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10]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14号)。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助对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也无返家费用,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

    所需资料:求助人员应该出示身份证或能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明,并告知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请公安机关处置;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当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 临时救助

        享受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享受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临时救助办法要求根据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情况、困难类型、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参照我区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公布。原则上保障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突发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办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特区民政局进行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特区民政局委托信合联社按季发放)。数额较小(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将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数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特区民政部门负责。

        政策依据:《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六盘水府办发[2016]14号)、《六枝特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六府办发[2012]40号)。

  • 孤儿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凡在本区辖区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法院宣告的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提供资料:① 填报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一式三份);②孤儿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③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或者法院宣布失踪2年以上的判决书;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和监护人三方签订的监护协议(原件);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⑥孤儿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发放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供养每人每月600元。

  • 高龄津贴

     优待对象:凡户籍在六枝特区范围内,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享受高龄津贴(不与地方各项政策发生冲突,适龄老人全民普惠)。

        津贴标准:80(含)—89(含)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80元;90(含)—99(含)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50元;年满10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工作程序:申请人在高龄老人符合条件的当月,持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1. 高龄老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一张;

    2. 高龄老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 冬春救助

    申请条件: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缺粮户、农村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

    申请材料:由受灾户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村(居)委会提出补助对象报告;村评:由村(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受灾困难程度,评选出本村(居)需政府救助名单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审:各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对村(居)上报的需政府救助名单进行分类、汇总,并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特区民政局审核;县定:特区民政局在对《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排查的基础上,将各乡(镇)上报的需政府救助名单分类汇总,提交党组会议定。会议确定后及时通知各乡(镇),并在乡(镇)、村(居)村务公开栏公示确定后的救助名单。

    办理流程: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殡葬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六枝特区户籍的困难群众,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户;其他(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及其它)。

      救助标准:对困难群众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实行免费(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包含六枝特区范围内的遗体汽车接运费;在殡仪馆遗体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三年内的骨灰寄存费;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死亡人员、无名尸体,地方财政按每具1000元的火化基本丧葬费对殡仪馆进行直补。   

      所需材料:

        1、死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困难证明(任一)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低保办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低保办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重点优抚对象需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对象证明
       (4)“五保”供养户需持“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特区民政局出具的五保证明
       (5)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定
       (6)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由乡镇派出所出具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或特区民政局审核确定为自然灾害死亡的说明。 

  • 城市低保

     

    (一)申请应交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①家庭成员中有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②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明或证件;③家庭成员中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提交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④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交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⑤家庭成员中因企业改革、改组、改制以及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应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证件;⑥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⑦人户长期分离或外出打工的,应提供居住地或外出打工地经济收入的有效证明;(4)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件;(5)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6)计划生育超生户申请低保的,应提供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7)由农村考取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转成非农户口的学生,应提供学生证和非农业户口簿或相应证件;(8)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提供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不能享受城低保情况:1、拥有汽车、移动电话、非营运摩托车、空调、计算机、钢琴、摄像机、中高档照相机、大功率电玩、健身器材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低保之前2年内购买新彩电、新冰箱等较高档消费品的;2、配带金银首饰等贵重饰品的,家庭饲养宠物的;3、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4、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5、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家庭月人均水、电、气、煤费总和高于25元的;(2)家庭月电话费超过30元的;(3)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未满5年的;(4)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5)对现有住房进行装修未满5年的;(6)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没有求职愿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8)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9)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的;(10)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11)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12)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补助标准:2015年,六枝特区的城市低保标准为495元/人/月,今后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全市统一提高的标准执行。

  • 农村五保供养

     

    (一)五保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二)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800元。

  • 体彩公益金

    奖励对象:积极主动提交申请并开展农体(路径)工程前期工作的乡镇、社区及村居;

    奖励标准:村级:3万元经费及1万元健身器材;

            乡级:25万经费及5万元器材;

                路径工程:3万元健身器材。

  • 非物遗保护

        奖励对象:省级文化传承人;

        奖励标准:每人5000元。

  • 图书馆免费开放

    奖励对象:特区图书馆、文化馆及乡镇(社区)综合文化站。

       奖励标准:特区图书馆、文化馆每年奖励16万,乡镇每年4万。

  • 文化奖励资金

    1.奖励对象:积极开展文化活动、文化培训的乡镇(社区)、单位及村居;

    2.奖励标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适当解决。

  • 文化建设资金

    1.奖励对象:19个乡镇(社区)的行政村;

       2.奖励标准:每个村4500元。

  • 农村文化建设资金

    1.奖励对象:19个乡镇(社区)的行政村;

    2.奖励标准:每个村500元。

  • 农机具购置补贴

     

      从2014年起全省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直补方式。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的农民、农(林、牧)场职工、农业企业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43个小类104个品目。

        3、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如:4.4kw以上(含4.4kw)微耕机每台补贴800元,4.4kw以下微耕机每台补贴600元。具体补贴标准可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六盘水农业信息网、贵州·六枝“三农服务”专题-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

        4、购机数量限定:同一农户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5、办理程序及操作流程

        (1)办理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特区农业局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特区财政部门通过农村信合联社结算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农民的,原则上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兑付给购机者。

       (2)操作流程:

       1、自主购机:补贴对象辖区内或跨县域选择农机补贴经销商购机,自行谈价议价。购机后经销商开具发票

       2、申请补贴:购机者向特区农业局提出补贴申请,录入购机信息,购机者确认后形成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

       3、公示补贴对象:特区农业局通过网络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对象信息

       4、结算补贴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特区农业局向特区财政局报送结算资料并通过农村信合联社核发补贴资金

        (3)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个人申请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六枝农村信合联社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单位或组织申请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或组织在六枝农村信合联社开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 畜牧业政策

    1、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每头保额1000元,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省级财政补贴10.2元,市级财政补贴5.4元,特区财政补贴5.4元,农户缴纳9元。保险期限1年,对符合理赔条件死亡的能繁母猪,每头理赔1000元。理赔款由保险公司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2、育肥猪保险政策:每头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30元,其中:中央财政15元,省级财政5.1元,市财政2.7元,特区财政2.7元,养殖户缴纳4.5元。保险期限1年,对符合理赔条件死亡的育肥猪,每头理赔500元。理赔款由保险公司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 种植政策

    1、水稻保险:每亩保额500元,保费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2元,省级财政补贴9元,市级财政补贴1.35元,特区财政补贴3.15元,农户缴纳4.5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2、玉米保险:每亩保额500元,保费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2元,省级财政补贴9元,市级财政补贴1.35元,特区财政补贴3.15元,农户缴纳4.5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3、油菜保险:每亩保额500元,保费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元,省级财政补贴6元,市级财政补贴0.9元,特区财政补贴2.1元,农户缴纳3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4、小麦保险:每亩保额300元,保费1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8元,省级财政补贴3.6元,市级财政补贴0.54元,特区财政补贴1.26元,农户缴纳1.8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5、马铃薯保险:每亩保额500元,保费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元,省级财政补贴6元,市级财政补贴0.9元,特区财政补贴2.1元,农户缴纳3元。由乡镇统计种植面积、收取农户保费后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单位面积损失率确定赔偿金额,将理赔款通过“一折通”支付给农户。

  • 以工代赈

       一、项目申报    

    根据国家、省、市的安排,按资金规模、使用范围及以已有的规划为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结合项目实施地点的土壤、气候、交通等情况,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工程管理

    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其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成维护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项目计划、严格项目实施、严格督促检查,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顺利完工。

    三、资金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执行。

    四、惠民情况

       以工代赈项目涉及农村道路、人畜饮水安全、基本农田等项目建设。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方便了项目建设点群众饮水、出行、农田灌溉等,增加土地产出,节约群众饮水、出行等劳动成本,改善高群众的生存环境,提高了生活水平,实现增产增收。

  • 石漠化治理

    一、项目申报    

    根据国家、省、市的安排,按资金规模、使用范围及以已有的规划为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结合项目实施地点的土壤、气候、交通等情况,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工程管理

    根据《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石漠化综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资金管理

    特区财政局设立石漠化综合防治资金专户,各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也应设立石漠化综合防治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

        四、惠民情况
        石漠化综合治理涉及林草植被建设与保护、小型水利水保等工程。引导项目建设地点农户以土地入股参与“三变”种植经济林,既达到农户增收又达到恢复保护生态的目的,同时当地群众还可在种植基地打工,获取劳务报酬。

  • 财政奖补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相关政策

     

        1.奖补范围:主要包括村内户外道路硬化、小型水利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环境卫生设施(含排污沟、垃圾池、公共厕所等)和公共照明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2.建设程序:村民议事—乡镇(村组)申请—市县两级审核—省级审批—村级实施—乡村两级监督管理--县乡两级验收—村级管护。

    3.两条底线:一是严禁向村民集资摊派,项目建设所需劳力、土地等均由群众自行商议解决,所需物资、技术等由政府提供,不得向群众集资摊派;二是原则不允许工程发包,如特殊情况需发包的,则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议决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所需物资由政府按实际需求提供。发包具体情况,需逐级上报至省备案,接受社会监督。

    4.基本原则:一是农民自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通过村民集体商议的方式产生,群众不愿意干的事坚决不干,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二是自主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原则上由村支两委具体组织实施,通过群众投工投劳、政府奖补物资、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社会捐赠赞助完成。三是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项目建设内容的标准和方式、所需占用土地和拆迁补偿、劳力筹集和使用、国家奖补物资和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管理使用和结存结余、项目完工情况等,都要向村民张榜公示,取得群众的认可。

    5.建设标准:

    (1)通组公路硬化:宽2.5-4.5米,C15-25砼厚≦0.15米,垫层≦0.3米;

    (2)人行路硬化:宽1-1.5米,C15砼厚≦0.10米,垫层≦0.10米;

    (3)引(排)水沟≦0.5×0.5米;

    (4)垃圾池≦3×2×1.5米;

    (5)公共厕所≦15㎡,男女各3个蹲位(含隔断),层高3m,现浇C25#屋面,含4m×1m×1.5m化粪池,内墙贴磁砖,墙厚120mm,地面铺磁砖;

    (6)文体活动广场硬化标准:厚度≦20cm,其中碎石垫层≦10cm,C20砼面层≦10cm ,面积400-1500㎡;

    (7)其他可参照国家及相关通行标准。



  • 助学贷款

    (一)预申请

    高中预申请范围:户籍地与就学地相同且高中任一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高中毕业生。

    (二)贷款对象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三)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四)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 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 (含) 以上, 60 周岁 (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五)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 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六)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七)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贷款利率每年12 月 21 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八)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 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九) 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十)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优先支持: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可由借款学生所在 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

    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需携带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 1) ,前往指定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申请表》的“资格审查情况”栏内仅需由一个资格认定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一枚公章。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 教育资助

     


    各级各类学校资助

    教育阶段

    政策 

    层面

    资金配套分担比例

    项目

    标准

    范围

    备注

    学前教育阶段   

    中央

    省级

    8:2

    幼儿保教费 、生活费

    500-800元/生·年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五类生”即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的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及残疾幼儿。

    需申请

    评审

    义务  教育  阶

    段

    小学

    中 

    央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4元/生·天

    学籍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特殊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和县城学校户籍在农村的学生

    不申请

    中央

    省级

    1:1

    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000元/生·年

    农村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需申请

    评审

    义务  教育  阶段        

    初中

    中央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4元/生·天

    学籍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特殊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和县城学校户籍在农村的学生

    不申请

    中央

    省级

    1:1

    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250元/生·年

    农村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需申请

    评审

    高中 阶

    段

    普通高中

    中央

    市县级     

    8:1: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000元/生·年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需申请

    评审

    市级县级

    1:1

    教育精准扶贫

    2660元/生·年

    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贫困户在校贫困生

    需申请

    评审

    中职学校

    中央      市级      县级

    8:1:1

    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

    2000元/生·年

    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不申请

    8:1:1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2000元/生·年

    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学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在校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需申请

    评审

    市级

    县级

    1:1

    教育精准扶贫

    1900元/生·年

    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贫困户在校贫困生

    需申请

    评审

    高校

    普通高校

    中央

    高校家庭困难新生入学项目

    省内院校500元∕生

    中西部地区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需申请

    省外院校1000元∕生

    评审

    省级

    教育精准扶贫

    本科4830元

    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贫困户在校贫困生

    需申请

    专科4500元

    评审


  • 住房补贴

        ㈠发放要求:

     实行按季度和人均住房面积差额发放补贴,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15平方米为标准。

     ㈡发放标准:

        申请户季度补贴金额=(15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4元/平方米×家庭人口数×3。申请户季度补贴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金额发放。

    ㈢申请城镇住房困难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六枝特区户籍人口中的城镇非农业人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50元,且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2008年以来未购买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已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不再纳入保障对象);

    5、家庭成员中无轿车、客(货)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用车除外)、无企业法人登记;

    ㈣申请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认定;

    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和标准按《六盘水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市府办发〔2012〕123号)文件执行。

    1、申请人家庭人口的核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①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和父母。18岁至60岁之间的人员,除小孩10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其余人员收入不能为零(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在医院或者民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否则属于因懒致贫,该家庭不计入保障对象。户口已经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列入保障对象;

      ②与申请人没有直接赡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在民政部门出具扶养证明;

       ③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纳入家庭总人口数核定。

    2、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的核定:

        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按申请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数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工资收入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以单位提供加盖财务公章的工资册为准;工资收入属社保统发的,以社保提供工资证明为准;无固定收入的,由村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的证明为准。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包括:

      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外出打工无有效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县(特区、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②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失业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其它保险金;

      ③储蓄存款及利息、股票、有价证券及红利;

      ④博彩收入;

      ⑤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因拆迁、搬迁获得的各类补偿金、补助费;

      ⑥因企业改革获得的收入;

       ⑦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

     ⑧赡养费、抚(扶)养费;

     ⑨继承收入和赠予收入;

    ⑩其他收入。

       3、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收入的不计入家庭收入核定:

      ①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②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③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④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奖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⑤临时社会救助及慰问金。

    5、租赁补贴家庭住房条件的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由下列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暂不列为住房保障对象:

    ①原有住房因转借、出租、赠予、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

    ②家庭迁入人员居住不满12个月的;

    ③因离婚、分家或出售房屋等原因造成无房未满12个月的。

    6、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租赁及借住住房面积的认定:

    ①实际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户主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认定为自有住房;

    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③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村(居)委会实地调查出具的证明为准;

    ④租住或借住的,以租赁合同或借住协议签定时所标注的面积、以及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的面积为准(双方面积必须一致);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方式

    1、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三种方式,保障对象可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保障。

    发放租赁补贴,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或保障对象自愿到市场上租房时, 政府向列入当年保障台账的城镇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乡(镇、社区)人民政府根据房源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报特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己经申请登记为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轮候期为一年。无自有住房的孤、老、病、残等急需救助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优先办理其申请轮候。在本年度轮候期内由于房源紧张未配租和未购买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享受本年度租赁补贴,下年度另行申请参加轮候。

       3.统筹调配房源。乡(镇、社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意愿、家庭代际关系、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选择住房的位置、户型等情况统筹调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分房、选房顺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见义勇为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分配入住。

  • 油价补贴

        一、补贴对象:补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册并正常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城市出租汽车,农村水路客运船舶;

        二、补贴标准:

        1、农村客运根据线路情况,按实际营运天数进行补助;

        2、城市出租车按实际运营月数进行补助,城市公交按车长进行补助;

        3、水运客运船舶按航行次数、主机功率大小进行补助。

        三、补贴方式:

        1、客运(含农村客运、城市公交):

        客运企业汇总上报→特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汇总→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局复核汇总→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定→省财政厅转拨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到市、特区财政局→市、特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特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局)→特区道路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经营者)。

        2、航运:

        特区航运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市航运主管部门核准汇总上报→省航运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定→省财政厅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下发到市、特区财政局→市、特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特区交通运输局(航运主管机构)→特区航运主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经营者。

  • 高考优惠

        凡是我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参加高考享受加20分的优惠政策。

  • 贷款贴息

    1、对承贷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这种贷款贴息的惠民政策在贷款期内兑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贷款贴息。

        2、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 危房改造

    享受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居住的房屋属危房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贫困户、困难户中任意一种类型;

        4.属于一级、二级、三级中任意一种类型且仅有此处住房没有其他安全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户主一方或双方属于居民户口的;

    4.对于原属农村户口,但现已转为城镇户口(农转非)的,不应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可纳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5.户主一方或双方已经享受过危改等政府补助资金的;

    6.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相关标准的农户不能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畴。

    补助标准

    贫困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困难户: 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 雨露计划

    1. 扶持对象: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二本(含)以上大学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 补助标准:按每生一次性补助交通费或过渡期生活费4000元。

    3. 申请程序:学生申请(录取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申请表等)→户籍所在地扶贫站初审→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公示→兑现资助资金。

  • 特惠贷

    1. 享受对象: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中,有贷款意愿、有创收增收项目、有创业就业潜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均可申请贷款。

        2. 享受标准:由农村信用社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特惠金融信用贷款,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3. 办理流程:农村信用社授信评级→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农村信用社向贫困户发放贷款→县级扶贫部门与农村信用社按季度贴息结算。

  • 教育扶贫

    1. 资助对象: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和贵州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 资助项目及标准

        农村贫困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教育精准扶贫资助项目。

        普通高中“两助三免(补)”标准—就读普通高中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实施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基础上,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76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共计资助4660元/生﹒年。

    中职学校“两助三免(补)”标准—就读中职学校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实施三年免学费(2000元/生﹒年)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的基础上,对一、二年级学生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共计资助3900元/生﹒年。

    普通高校“两助一免(补)”标准—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外,再向其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本科学生标准为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学生标准为3500元/生﹒年),本科学生共计资助7830元/生﹒年,专科高职学生共计资助7500元/生﹒年。

  • 易扶搬迁

     1. 易扶搬迁对象识别程序:选定搬迁对象目标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再公示,县(市、区、特区)初审,市审批,抽查确认。

        2. 易扶搬迁建房补助标准:“十三五”期间计划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

  • 精准扶贫

    1. 识别对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全区19个乡镇220个乡镇村中,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责任田,承担农村公益事业责任,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常住农村居民,整户识别,不包含整户或个别家庭成员外出打工2年以上的农村居民。

    2. 识别标准:执行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以201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为识别标准。

    3. 识别程序:宣传发动→本人自愿申请→村民主评议→村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在乡村张榜公示→县级复审公告。(两公示一公告)

    4. 脱贫标准:2014年2884元,2015年2968元,2016年3146元。

    5. 贫困人口退出程序:乡村提名→民主评议→入户核实→户主签字确认→村委会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公告→市州汇总→省级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

  • 就业创业

    项目
    子类型
    条件需求 补贴标准 办理流程
    公益性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劳动保障协管员:按最新《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贴;
    2、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最新《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发放凭据。
    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和程序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 实行先缴后补原则,补贴申报:
    1、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3、各项保险缴费花名册;
    4、缴费收据复印件;
    5、补贴单位开县的内部结算票据。
    小额贷款担保贴息 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人员,且创业稳定在6个月以上,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担保条件,符合国家允许的创业项目,人均最高可担保贷款10万元,贴息不超过3年。 1、贷款人申请;
    2、对贷款人进行征信调查;
    3、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4、进行创业项目考察;
    5、会议研究决定。
    职业培训补贴 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且处于失业状态。 根据培训工程给予培训机构按现行标准补贴。 1、开班申请,提供学员身份信息花名册及证件复印;
    2、对学员身份进行审核;
    3、对师资进行审核;
    4、符合条件,准予开班并跟踪检查,按规定给予补贴。
    创业扶持补贴 2013年1月1日以来,参加“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合格后,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计生“两户家庭”人员、扶贫生态移民等自主创业人员。
    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招用劳动者2人以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的。
    1、一次性创业补贴:除高校毕业生外3500元/人;高校毕业生5000元/人。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除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2月,300元/月;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300元/月。3、一次性安置人员扶持补贴:3000元/人。4、创业实训补贴:2000元/人。5、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
    金额的单位承担部分给予两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
    2、实现调查;
    3、证件齐全。
  • 烟农补贴

    一、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范围

    所有烟农均能享受生产扶持补贴,包含以下项目:

    (一)烟叶生产专用物资补贴。包括烟草专用基肥,追肥,地膜,农药和编烟麻线等生产物资补贴。

    (二)专业化服务补贴。包括机耕、起垄覆膜、井窖制作、移栽、烟叶采烤、分级等专业化服务补贴。

    (三)新技术补贴。收购上等烟叶补贴。

    (四)防病农药补贴。

    (五)自然灾害防治。包括烟叶种植保险,防灾减灾物品补贴。

    (六)废旧地膜回收补贴。

    二、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标准

    (一)烟草专用基肥,追肥,地膜,农药和编烟麻线等生产物资每亩补贴36.37元。

    (二)专业化服务补贴。机耕20.00元/亩,起垄覆膜24元/亩,打孔移栽25.00元/亩,专业化烘烤20.00元/担,专业化分级50.00元/担。

    补贴专业化作业完成时间:机耕补贴截止时间2016年1月31日,起垄覆膜2016年3月31日,移栽2016年4月30日。超过以上时间要求的,不予补贴。

    (三)新技术补贴。中部上等烟100.00元/担;上下部上等烟70.00元/担。

    (四)防病农药补贴。防治白粉病的农药按采购价50%的价格供应。

    (五)自然灾害防治。烟叶种植保险补贴27元/亩。集雨设施补贴20.00元/亩。

    (六)地膜回收补贴。地膜回收补贴50.00元/亩,地膜回收在7月15日前完成,并按要求运到回收地点。

  • 法律援助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及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法律援助形式: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提供刑事案件辩护;办理公证证明。

  • 残疾人帮扶

    1.残疾人燃油补贴:补贴对象(必须是贫困下肢残疾人);补贴范围(发放车辆类型:机动轮椅车、汽油和电瓶三轮车、手摇三轮车、农用车;四轮汽车<轿车和面包车>不发、二轮摩托车不发)。                                                                         

    2.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①资助对象:凡是具有六枝特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并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的实施对象。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

    ②资助范围与资助标准:a.贫困白内障患者,每例1300元。b.贫困听力障碍残疾人,每例2400元。c.贫困下肢缺肢者安装普及型小腿假肢,每例4000元。d.贫困下肢缺肢者安装普及型大腿假肢,每例6000元。e. 0-7岁贫困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每例2400元。f. 0-7岁贫困自闭症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每例2400元。g.15岁以下贫困智力残疾少年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每例2400元。h.15岁以下贫困脑瘫残疾少年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每例2400元。i.15岁以下贫困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每例7000元。j.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服药治疗补助,标准一每例800元,标准二每例450元。k.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每例4000元。

    3.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

    ①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针对7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

           ②资助范围与资助标准:a.0-7岁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每例12000元。b.0-7岁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每例13600元。c.0-7岁残疾儿童肢体矫治康复训练,每例17200元。d.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补助,每例500元。

            4.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

    ①补贴对象:具有六枝特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②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执行,一级重度残疾人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低保口径收入,不冲抵残疾人享受的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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