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795027 | 成文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11-01 | |
文 号: | 六府办发〔2021〕1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2021年度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政策解读:关于《六枝特区2021年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枝特区2021年度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方案》已经六枝特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枝特区2021年度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规定,确保我区2021年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21年我区接收退役士兵(士官)共计122人,其中: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士官)115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7人。
(一)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全部实行自主就业。
(二)安排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士官),由政府统一安排工作:
1.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 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办法
(一)安排工作。2021年我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士官)共7人,已有4人安置到相关单位工作,其余3人安置到相关乡镇缺编事业单位工作。
(二)自谋职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选择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须在退役士兵选岗工作结束前提交个人申请,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由特区退役军人局审核确认。特区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自主就业。对在部队已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鼓励自主创业。
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要求,按3600元/年标准发放,并按服役年限累计计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当地义务兵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按比例增发,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三、经费保障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自谋职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列入特区财政预算,根据人数和补助标准,由特区财政局拨付至特区退役军人局统一兑现。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工作,将安置工作作为参加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保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到特区退役军人局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士官)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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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2021年度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六枝特区2021年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枝特区2021年度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方案》已经六枝特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枝特区2021年度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加强贵州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退役军人发〔2019〕7号)规定,确保我区2021年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21年我区接收退役士兵(士官)共计122人,其中: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士官)115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7人。
(一)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全部实行自主就业。
(二)安排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士官),由政府统一安排工作:
1.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 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办法
(一)安排工作。2021年我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士官)共7人,已有4人安置到相关单位工作,其余3人安置到相关乡镇缺编事业单位工作。
(二)自谋职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选择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须在退役士兵选岗工作结束前提交个人申请,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由特区退役军人局审核确认。特区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自主就业。对在部队已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鼓励自主创业。
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要求,按3600元/年标准发放,并按服役年限累计计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当地义务兵经济补助基本标准,按比例增发,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三、经费保障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自谋职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列入特区财政预算,根据人数和补助标准,由特区财政局拨付至特区退役军人局统一兑现。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工作,将安置工作作为参加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保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到特区退役军人局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士官)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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