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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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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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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69670 成文日期: 2022-01-14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01-14
文  号: 六府通告〔202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内容概述: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1-14 16:30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六府通告〔202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特区关于耕地保护及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十个一律”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要求,为全面遏制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强化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占地问题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必须立即停止。对顶风作案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将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四、“八不准”规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之规定,一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五、“十个一律”规定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十个一律”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973号)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二)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  

(三)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四)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

(五)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六)“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八)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十)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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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1-14    

 六府通告〔202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特区关于耕地保护及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十个一律”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要求,为全面遏制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强化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占地问题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必须立即停止。对顶风作案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将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四、“八不准”规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之规定,一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五、“十个一律”规定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十个一律”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973号)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二)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  

(三)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四)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

(五)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六)“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八)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十)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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