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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炉

发布日期: 2021-12-06 09:31   作者: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八十条,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条例》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贵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对于市场环境,《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必须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外商投资优惠的依据。


《条例》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门户,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融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实现全省全流程一网通办。


《条例》还明确,贵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法治保障方面,《条例》强调,贵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市场主体诉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客观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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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炉

    发布日期:2021-12-06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八十条,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条例》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贵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对于市场环境,《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必须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外商投资优惠的依据。


《条例》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门户,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融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实现全省全流程一网通办。


《条例》还明确,贵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法治保障方面,《条例》强调,贵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市场主体诉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客观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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