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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专家解读 |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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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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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专家解读 |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 2025-07-08 14:43   作者: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5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传递出用法治力量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烈信号,也标志着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这不仅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志性事件,必将对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

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加强顶层设计,总结实践经验,强化政策引导,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长期性、稳定性、系统性的制度框架,民营经济发展呈现出强劲势头和勃勃生机。中国500强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据300多个席位,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增加到34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中民营企业占比均超过90%,民营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制定一部聚焦民营经济的法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补齐短板弱项,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部署,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经过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数易其稿并履行相应的立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汇聚民营经济发展历史经验、对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门法律得以问世。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施行,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一以贯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定决心和以法治力量保障民营企业向新而行、向高攀登的深远考虑。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写入法律,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立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将我们党对民营企业使用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要加力支持的要求机制化,将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准入、强化公平竞争的要求制度化,将长期以来对产权保护无差异性、长期性和一致性的要求法条化,并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真正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力回应了社会关切和市场期待,实现了对民营经济从政治承诺、政策支持到法律保障的重大跨越,给民营企业放心投资、专心经营、安心发展吃下了“定心丸”。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仅靠政策调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成为新时代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比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宗明义将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为立法目的,并贯穿于该法的各项规则中。该法围绕破除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从市场准入、要素配置、融资支持、监管服务等环节,指明了市场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路径,并对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律支撑。

又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要求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了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以及投资、产业、科技、就业等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以法律形式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深度嵌入包括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战略以及财政、货币、产业、投资等各项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机制,为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遵循。

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框架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制度创新和发展经验。

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一以贯之的支持引导,离不开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地位认定、促进方式和支持手段的不断深化、优化和创新。从党的十二大提出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我们党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等重大论断,并多次强调“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进一步深化了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规律性认识。随着民营经济从“必要补充”转变为“内在要素”,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体系和促进方式也从积极鼓励调整为强化制度保障。从2005年颁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到2010年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意见,再到2019年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28条”意见,特别是2023年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31条”意见及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涵盖市场准入、要素使用、科技创新、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关涉民营经济发展关键环节的一整套政策措施。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力支持下,各地积极围绕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行改革试点和制度创新,在一次次市场化改革和持续推进制度创新过程中,不同地区探索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经验做法。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摆脱经济发展滞后、社会面貌落后、人民生活贫穷的困境,地处福建东南沿海的晋江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与民营经济,通过处理好有形通道和无形通道的关系、发展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关系、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关系、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新型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外向型企业为主、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晋江经验”。同时期的苏南、温州、珠江等地的发展实践也各有特色,反映出改革开放初期,各地通过政府引导或民间自发,不断突破传统经济体制束缚,持续优化市场运行机制,激活市场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实践探索。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步加快,形成了以“地瓜经济”为代表的国际化发展模式,开拓了“抱团出海”、“产品出海”、“产能出海”等国际化新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向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军,创造出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梯度培育与精准扶持相协同、平台赋能与生态构建相配套的新模式新经验,孕育了“杭州六小龙”等引领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一批民营企业。

经过40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治框架逐步确立起来。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承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其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明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把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做法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有效市场需要高质量经营主体、高标准市场体系、高效率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支撑,有为政府则要求政府善治善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用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既有利于打造更多的高质量经营主体、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扬帆远航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发展在面临新的历史机遇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困难与挑战。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以法治方式将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战略方针转化为制度保障,必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以法治的强制力切实增强发展信心。一段时间以来,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时有出现,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带来了一些困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破除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下一步,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为契机,还将继续统筹推进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协调推动各项支持保障举措落实落细,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这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以法治的稳定性和强制力为民营经济赋权增信、破障护航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对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共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奋勇向前、再创辉煌的信心和决心。

以法治的保障力有效解决发展痛点难点。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平等地位、不公平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市场准入“玻璃门”、“旋转门”的现象依然存在,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较突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准入难”、“融资难”、“回款难”、“中标难”、“维权难”等问题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比如,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等机制。这些务实管用的法律条款有力回应了市场和社会的期待,进一步赋能相关政策举措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切实有效地为民营经济解决痛点难点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在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中大显身手、大有作为。

以法治的引领力持续释放发展潜力。近年来,受国内外形势和转型升级阵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一些民营企业发展遇到了营收和利润下滑等困难,亟须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拓展民营经济发展新空间。我国民营企业是科技研发攻关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军,但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方面仍存在一些隐形壁垒需要尽快破除。比如,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仍有不少隐性限制,申请使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科研设备渠道不畅,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维权成本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制约了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并对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加强技术应用与合作、鼓励人才培养使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些引领性条款为民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力度、培育新质生产力、拓展更广发展空间创造了有利条件,必将有力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作者:郭春丽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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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专家解读 |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2025-07-08    

2025年5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传递出用法治力量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烈信号,也标志着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这不仅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志性事件,必将对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

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加强顶层设计,总结实践经验,强化政策引导,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长期性、稳定性、系统性的制度框架,民营经济发展呈现出强劲势头和勃勃生机。中国500强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据300多个席位,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增加到34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中民营企业占比均超过90%,民营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制定一部聚焦民营经济的法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补齐短板弱项,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部署,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经过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数易其稿并履行相应的立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汇聚民营经济发展历史经验、对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门法律得以问世。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施行,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一以贯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定决心和以法治力量保障民营企业向新而行、向高攀登的深远考虑。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写入法律,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立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将我们党对民营企业使用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要加力支持的要求机制化,将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准入、强化公平竞争的要求制度化,将长期以来对产权保护无差异性、长期性和一致性的要求法条化,并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真正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力回应了社会关切和市场期待,实现了对民营经济从政治承诺、政策支持到法律保障的重大跨越,给民营企业放心投资、专心经营、安心发展吃下了“定心丸”。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仅靠政策调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成为新时代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比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宗明义将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为立法目的,并贯穿于该法的各项规则中。该法围绕破除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从市场准入、要素配置、融资支持、监管服务等环节,指明了市场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路径,并对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律支撑。

又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要求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了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以及投资、产业、科技、就业等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以法律形式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深度嵌入包括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战略以及财政、货币、产业、投资等各项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机制,为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遵循。

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框架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制度创新和发展经验。

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一以贯之的支持引导,离不开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地位认定、促进方式和支持手段的不断深化、优化和创新。从党的十二大提出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我们党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等重大论断,并多次强调“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进一步深化了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规律性认识。随着民营经济从“必要补充”转变为“内在要素”,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体系和促进方式也从积极鼓励调整为强化制度保障。从2005年颁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意见,到2010年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意见,再到2019年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28条”意见,特别是2023年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31条”意见及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涵盖市场准入、要素使用、科技创新、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关涉民营经济发展关键环节的一整套政策措施。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力支持下,各地积极围绕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行改革试点和制度创新,在一次次市场化改革和持续推进制度创新过程中,不同地区探索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经验做法。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摆脱经济发展滞后、社会面貌落后、人民生活贫穷的困境,地处福建东南沿海的晋江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与民营经济,通过处理好有形通道和无形通道的关系、发展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关系、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关系、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新型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外向型企业为主、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晋江经验”。同时期的苏南、温州、珠江等地的发展实践也各有特色,反映出改革开放初期,各地通过政府引导或民间自发,不断突破传统经济体制束缚,持续优化市场运行机制,激活市场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实践探索。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步加快,形成了以“地瓜经济”为代表的国际化发展模式,开拓了“抱团出海”、“产品出海”、“产能出海”等国际化新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向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军,创造出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梯度培育与精准扶持相协同、平台赋能与生态构建相配套的新模式新经验,孕育了“杭州六小龙”等引领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一批民营企业。

经过40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治框架逐步确立起来。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承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其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明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把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做法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有效市场需要高质量经营主体、高标准市场体系、高效率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支撑,有为政府则要求政府善治善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用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既有利于打造更多的高质量经营主体、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扬帆远航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发展在面临新的历史机遇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困难与挑战。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以法治方式将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战略方针转化为制度保障,必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以法治的强制力切实增强发展信心。一段时间以来,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时有出现,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带来了一些困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破除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下一步,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为契机,还将继续统筹推进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协调推动各项支持保障举措落实落细,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这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以法治的稳定性和强制力为民营经济赋权增信、破障护航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对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共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奋勇向前、再创辉煌的信心和决心。

以法治的保障力有效解决发展痛点难点。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平等地位、不公平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市场准入“玻璃门”、“旋转门”的现象依然存在,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较突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准入难”、“融资难”、“回款难”、“中标难”、“维权难”等问题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比如,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等机制。这些务实管用的法律条款有力回应了市场和社会的期待,进一步赋能相关政策举措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切实有效地为民营经济解决痛点难点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在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中大显身手、大有作为。

以法治的引领力持续释放发展潜力。近年来,受国内外形势和转型升级阵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一些民营企业发展遇到了营收和利润下滑等困难,亟须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拓展民营经济发展新空间。我国民营企业是科技研发攻关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军,但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方面仍存在一些隐形壁垒需要尽快破除。比如,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仍有不少隐性限制,申请使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科研设备渠道不畅,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维权成本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制约了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并对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加强技术应用与合作、鼓励人才培养使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些引领性条款为民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力度、培育新质生产力、拓展更广发展空间创造了有利条件,必将有力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作者:郭春丽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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