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综罚决﹝2025﹞3号
☑个人姓名:岑某明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520203********5237 住址: 六枝特区郎岱镇平桥村四组
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对岑某明户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证书,未经批准擅自在郎岱镇平桥村四组占基本农田建房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2月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证书在郎岱镇平桥村四组占基本农田建房。2025年4月24日镇综合执法队、农业农村工作服务中心(农房办)对你户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郎综责停通〔2025〕0057号),要求你户将占基本农田建设的房屋拆除,并将拆除地块复垦或恢复原状,但你户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建房。以上事实有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郎综建责停通﹝2025﹞0057号);2.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制止你户建房音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户于2025年7月16日前自行拆除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证书在郎岱镇平桥村四组占基本农田建设的房屋,并对拆除地块复垦或恢复原状。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郎岱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