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强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六盘水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六府办〔2012〕135号)制定本制度。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制度。各村居如果需要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须报乡人资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将岗位申请报乡党委会上会研究。
乡人资社保中心及各用人的村居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村居负责考勤管理,乡人资社保中心负责续聘、新聘等工作,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就业局及本乡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不得遗漏档案材料或拖延归档时间。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及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劳动能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是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一)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零就业家庭”人员;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应重点安置文化程度较低或年龄较大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类岗位应重点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安置程序
经批准的公益性岗位,由乡人资社保中心拟定招聘方案,报乡党委政府核准备案后,方可招聘安置。两个月内未录聘人员或不接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人员的,收回已批准设置的岗位。
一次性安置人数较多或聘用条件较高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统一培训后录用。一次性招聘安置人数较少或聘用条件较低的,招聘工作由用乡人资社保中心招聘或各村居组织推荐。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聘用管理及政策扶持
牛场乡人民政府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15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就业局进行就业登记,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名册;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登记表;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办理变更、解除或终止备案手续。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单位补助部分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补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由乡人资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属个人部分的由安置人员本人承担,属单位部分的由单位先垫资缴纳后,持下列资料到就业局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一)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汇总表;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单位为其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单据。
乡人资社保中心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建立用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求职登记表、公益性岗位安置个人表、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等。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
考核方式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及站所确定;年度考核由被考核人填写《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年度考核表》,报乡人资社保中心,考核结果需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在公示栏公示一周。年度考核于次年的1月1日至31日完成。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与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的,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仍为基本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解聘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同时从事其他职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归还代管的《就业创业证》,到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15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以虚报冒领、冒名顶替等形式骗取或套取补贴的个人,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追回资金、收回岗位、行政问责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