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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2-19 15:47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六枝特区新窑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六枝特区新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新窑镇人民政府及乡属各村(居)、站所、学校。新窑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新窑镇人民政府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新窑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新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特区人民政府及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主要公开以下信息:

    1.新窑镇人民政府“新府发”、“新府通”文件;

2.新窑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新窑镇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特区人民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特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新窑镇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新窑镇人民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新窑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特区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新窑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新窑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新窑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8-5804253

通讯地址:六枝特区新窑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553400

2.申请方式

向六枝特区新窑镇人民政府党政办书面申请。新窑镇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六枝特区新窑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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