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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7·8”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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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应急局
2025-10-16 09: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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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7·8”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10-16 09:20   作者:   来源: 六枝应急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7月8日15时11分,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在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矿业有限公司1号宿舍门口进行地面混凝土硬化工作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2025年7月22日,经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特区应急管理局、特区能源局、特区住建局、特区公安局、特区总工会、新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成立的六枝特区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7·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13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598367439H,主要从事酒店投资、地产投资、矿产投资、市场投资咨询、金融投资咨询、项目投资管理、投资担保和机械设备销售等。营业期限2012年6月13日至2032年6月12日。

 该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与贵州兆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煤矿所有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

 (二)有关单位

 贵州兆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钱*,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201MA7D4AJU75,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钟山中路56号6号楼901室,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及制品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衡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与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内容为公司负责煤矿全面经营管理工作,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9月01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为蔡**,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的开采及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公司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安全生产许可证:(黔)MK安许证字[3432],有效期到2027年12月25日,采矿许可证C5200002011031120109641,有效期至2031年3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13465K,有效期至2040年8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8日下午15时11分,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

 司工人赵**在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矿业有限公司1号宿舍门口进行地面(17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工作时发生触电受伤倒地,导致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许**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立即启动矿医联动,开展双向奔赴,双方车辆在播雨峰林观景台相遇,医护人员立即开展抢救工作,16:00时左右,现场医护人员宣布赵**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直接送至六枝殡仪馆,应急救援结束。

 整个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现场事故处置合理,未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兴旺煤矿、新窑镇政府、特区能源局均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报告。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7月9日,在特区能源局、新窑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协调下,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20221********2232,家庭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违反《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46-2024)10.2.3①的规定带电清理漏电的振动板线路触电死亡,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未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46-2024)“10.1.6”②规定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导致施工现场违规用电。

 2.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组织对施工现场、机电设备、线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未阻止赵**违章作业。

    3.六枝特区兴旺煤矿后勤矿长季**、办公室主任舒**作为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煤矿所有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③,未组织(或参与)拟订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

 4.特区能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④文件精神宣贯力度及对企业“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提醒、指导不到位,安排的驻矿员督促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对地面改造工程进行隐患排查不到位。

 5.新窑镇政府对《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④文件精神宣贯力度及对企业“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提醒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7·8”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赵**,男,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工人,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程施工前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⑥,建议由特区应急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六枝特区能源局。在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上,侧重于煤矿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监管,对《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文件精神宣贯不到位,建议特区能源局向特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新窑镇政府。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方面有差距,对《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文件精神宣贯不到位,建议新窑镇政府向特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许**,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⑧,建议由特区应急局对许**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季**,六枝特区兴旺煤矿后勤矿长、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煤矿所有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的主管人员,未组织(或参与)拟订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⑩,建议由特区应急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舒**,六枝特区兴旺煤矿办公室主任,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煤矿所有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员,未组织(或参与)拟订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⑩,建议由特区应急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马**,特区能源局派驻兴旺煤矿驻矿员。2025年1月驻矿以来,工作重心侧重于煤矿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监管,虽然对煤矿地面工程安全方面作出过3次安全提醒和要求,但对矿区范围内临时施工的小工程未及时全面了解,督促施工单位和煤矿企业对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进行隐患排查不到位,建议能源局党组对其提醒谈话。

 5.李*,新窑镇人民政府安全办负责人。对省、市印发的加强“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通知宣贯力度及对企业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提醒不到位,建议新窑镇党委政府对其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意识。

 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有针对性地制定临时用电等各类风险安全防范管控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切实提高风险辨识能力、管控能力和处置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强调要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熟悉所用设备的性能、状况、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严格遵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气设备前应按规定穿戴、配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备和保护设施,不得使设备带“缺陷”运转,严禁违章作业。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委托方要对承包方安全管理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要在其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不断增强一线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总体能力,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按照电气作业的操作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禁带电操作、违规接线等行为,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要求。

(三)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六枝特区能源局、新窑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及“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加强安全提醒和技术指导,严防“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管控不到位导致的事故发生。

(四)强化监管能力提升,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特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企业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文件精神宣贯力度,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企业“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的安全提醒、技术指导、安全管理。多措并举、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各项行动为抓手,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严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现场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注解:【①《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46-2024)10.2.3:各类电气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使用电气设备前应按规定穿戴、配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备和保护设施,不得使设备带“缺陷”运转。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解决。3.暂时停用的开关箱,应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关门上锁。4.移动电气设备,应在电工切断电源并妥善处理后进行。

②《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46-2024)10.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0.1.4条,第10.1.5条的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④《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三小”作业是指小工程、小作业及各类小作坊建设、维修、经营等生产活动。其中:小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小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的个体经营场所。投资或者承接“三小”作业有 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和指导责任,地方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加强安全提醒和技术指导。《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非常规作业范围:非常规作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经常进行、缺乏固定操作流程、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需要特殊管控的作业活动。这类作业通常具有临时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具有一定危险性,作业前须制定专门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非常规作业监管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及“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加强安全提醒和技术指导,严防非常规作业管控不到位导致的事故发生。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⑩《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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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7·8”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六枝应急局    发布日期:2025-10-16    

 2025年7月8日15时11分,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在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矿业有限公司1号宿舍门口进行地面混凝土硬化工作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2025年7月22日,经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特区应急管理局、特区能源局、特区住建局、特区公安局、特区总工会、新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成立的六枝特区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7·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13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598367439H,主要从事酒店投资、地产投资、矿产投资、市场投资咨询、金融投资咨询、项目投资管理、投资担保和机械设备销售等。营业期限2012年6月13日至2032年6月12日。

 该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与贵州兆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煤矿所有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

 (二)有关单位

 贵州兆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钱*,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201MA7D4AJU75,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钟山中路56号6号楼901室,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及制品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衡器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与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内容为公司负责煤矿全面经营管理工作,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9月01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为蔡**,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的开采及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公司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安全生产许可证:(黔)MK安许证字[3432],有效期到2027年12月25日,采矿许可证C5200002011031120109641,有效期至2031年3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13465K,有效期至2040年8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8日下午15时11分,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

 司工人赵**在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矿业有限公司1号宿舍门口进行地面(17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工作时发生触电受伤倒地,导致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许**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立即启动矿医联动,开展双向奔赴,双方车辆在播雨峰林观景台相遇,医护人员立即开展抢救工作,16:00时左右,现场医护人员宣布赵**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直接送至六枝殡仪馆,应急救援结束。

 整个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现场事故处置合理,未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兴旺煤矿、新窑镇政府、特区能源局均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报告。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7月9日,在特区能源局、新窑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协调下,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20221********2232,家庭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违反《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46-2024)10.2.3①的规定带电清理漏电的振动板线路触电死亡,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未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46-2024)“10.1.6”②规定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导致施工现场违规用电。

 2.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组织对施工现场、机电设备、线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未阻止赵**违章作业。

    3.六枝特区兴旺煤矿后勤矿长季**、办公室主任舒**作为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煤矿所有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③,未组织(或参与)拟订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

 4.特区能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④文件精神宣贯力度及对企业“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提醒、指导不到位,安排的驻矿员督促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对地面改造工程进行隐患排查不到位。

 5.新窑镇政府对《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④文件精神宣贯力度及对企业“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提醒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7·8”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赵**,男,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工人,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程施工前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⑥,建议由特区应急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六枝特区能源局。在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上,侧重于煤矿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监管,对《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文件精神宣贯不到位,建议特区能源局向特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新窑镇政府。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方面有差距,对《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文件精神宣贯不到位,建议新窑镇政府向特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许**,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⑧,建议由特区应急局对许**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季**,六枝特区兴旺煤矿后勤矿长、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煤矿所有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的主管人员,未组织(或参与)拟订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⑩,建议由特区应急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舒**,六枝特区兴旺煤矿办公室主任,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六枝特区新窑兴旺煤矿所有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员,未组织(或参与)拟订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⑩,建议由特区应急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马**,特区能源局派驻兴旺煤矿驻矿员。2025年1月驻矿以来,工作重心侧重于煤矿生产经营方面的安全监管,虽然对煤矿地面工程安全方面作出过3次安全提醒和要求,但对矿区范围内临时施工的小工程未及时全面了解,督促施工单位和煤矿企业对地面建筑维修改造工程进行隐患排查不到位,建议能源局党组对其提醒谈话。

 5.李*,新窑镇人民政府安全办负责人。对省、市印发的加强“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通知宣贯力度及对企业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提醒不到位,建议新窑镇党委政府对其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意识。

 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有针对性地制定临时用电等各类风险安全防范管控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切实提高风险辨识能力、管控能力和处置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强调要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熟悉所用设备的性能、状况、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严格遵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气设备前应按规定穿戴、配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备和保护设施,不得使设备带“缺陷”运转,严禁违章作业。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盘水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委托方要对承包方安全管理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要在其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不断增强一线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总体能力,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按照电气作业的操作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禁带电操作、违规接线等行为,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要求。

(三)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六枝特区能源局、新窑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及“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加强安全提醒和技术指导,严防“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管控不到位导致的事故发生。

(四)强化监管能力提升,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特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企业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文件精神宣贯力度,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企业“三小”作业、非常规作业的安全提醒、技术指导、安全管理。多措并举、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各项行动为抓手,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严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现场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注解:【①《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46-2024)10.2.3:各类电气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使用电气设备前应按规定穿戴、配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备和保护设施,不得使设备带“缺陷”运转。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解决。3.暂时停用的开关箱,应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关门上锁。4.移动电气设备,应在电工切断电源并妥善处理后进行。

②《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46-2024)10.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0.1.4条,第10.1.5条的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④《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安办〔2025〕4 号)“三小”作业是指小工程、小作业及各类小作坊建设、维修、经营等生产活动。其中:小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小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的个体经营场所。投资或者承接“三小”作业有 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和指导责任,地方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三小”作业安全管理,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加强安全提醒和技术指导。《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六盘水安办通〔2025〕6号)非常规作业范围:非常规作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经常进行、缺乏固定操作流程、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需要特殊管控的作业活动。这类作业通常具有临时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具有一定危险性,作业前须制定专门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非常规作业监管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及“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加强安全提醒和技术指导,严防非常规作业管控不到位导致的事故发生。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⑩《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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