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南环路金海大酒店六楼6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T;法定代表人:陈■海。
你单位于2022年8月在六枝特区大用镇承建的六枝特区儿童福利院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六枝特区儿童福利院项目在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无降尘设备、现场存在裸土、材料未覆盖,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到项目现场查看,施工工地仍然无降尘设备,裸土覆盖部分,未覆盖完全,材料堆放杂乱且未覆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18号),附件1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为《现场检查的图片》,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证据三: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人董■帅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证据四:《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合格报告》,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
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LZ2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辩称,一是2022年8月23日前施工工地现场采用人工洒水降尘,2022年9月3日已购买设备并到场安装使用。2022年8月23日前已将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进行覆盖,部分因使用需揭开未及时覆盖,部分裸土无覆盖是因为消防蓄水池施工时挖掘机经过需揭开已经覆盖的防尘网,施工完成后再覆盖。2022年8月29日将现场建材按规格堆码并进行覆盖,因疫情原因导致周转材料无法退场;二是未给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三是处罚过重,望批评教育。你单位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一是项目已完成90%,施工现场仍无降尘设备,2022年8月23日,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并未立即整改,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勘验,其降尘设备仍然没有配备,且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裸土未覆盖完全,整改并未完全,材料如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清运,也应堆放整齐,并覆盖。设备应在项目动工时就予以购买,而不是项目已完成90%仍没有配备;二是项目现场并未安装PM2.5PM10噪声监控设备,其违法行为是否给周边的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你单位并未举证;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于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已经是从轻情节。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承建的六枝特区儿童福利院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承建的六枝特区儿童福利院项目施工工地材料堆放混乱,现场杂乱无章,裸土未覆盖完全,项目已完成90%仍没有配备降尘设备,没有安装PM2.5PM10噪声监控设备,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属实,你单位在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得到其认可,具有从轻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8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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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LZ24号
当事人: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南环路金海大酒店六楼6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T;法定代表人:陈■海。
你单位于2022年8月在六枝特区大用镇承建的六枝特区儿童福利院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六枝特区儿童福利院项目在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无降尘设备、现场存在裸土、材料未覆盖,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到项目现场查看,施工工地仍然无降尘设备,裸土覆盖部分,未覆盖完全,材料堆放杂乱且未覆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18号),附件1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为《现场检查的图片》,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证据三: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人董■帅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证据四:《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合格报告》,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
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LZ2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辩称,一是2022年8月23日前施工工地现场采用人工洒水降尘,2022年9月3日已购买设备并到场安装使用。2022年8月23日前已将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进行覆盖,部分因使用需揭开未及时覆盖,部分裸土无覆盖是因为消防蓄水池施工时挖掘机经过需揭开已经覆盖的防尘网,施工完成后再覆盖。2022年8月29日将现场建材按规格堆码并进行覆盖,因疫情原因导致周转材料无法退场;二是未给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三是处罚过重,望批评教育。你单位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一是项目已完成90%,施工现场仍无降尘设备,2022年8月23日,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并未立即整改,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勘验,其降尘设备仍然没有配备,且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裸土未覆盖完全,整改并未完全,材料如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清运,也应堆放整齐,并覆盖。设备应在项目动工时就予以购买,而不是项目已完成90%仍没有配备;二是项目现场并未安装PM2.5PM10噪声监控设备,其违法行为是否给周边的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你单位并未举证;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于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已经是从轻情节。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承建的六枝特区儿童福利院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承建的六枝特区儿童福利院项目施工工地材料堆放混乱,现场杂乱无章,裸土未覆盖完全,项目已完成90%仍没有配备降尘设备,没有安装PM2.5PM10噪声监控设备,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属实,你单位在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得到其认可,具有从轻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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