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盘水鸿源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鸿铭大厦2-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T;法定代表人:张■;电话:156■■0
国务院安委会第四督导帮扶组于2022年7月12日对怡景苑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存在标准节采用三个厂家的标准节,且大量标准节使用年限超过8年,属于报废标准节,附墙采用非原厂标准节,设备属于拼装机,与检查记录不一致问题,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施工电梯租赁合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安全协议书》《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协议》,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99号),附件包含《停工通知书》《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询问笔录》《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检查及拆除施工升降机图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LZ18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怡景苑项目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存在标准节采用三个厂家的标准节,且大量标准节使用年限超过8年,属于报废标准节,附墙采用非原厂标准节,设备属于拼装机的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现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之规定,你单位在怡景苑项目安装的升降机存在的问题,从安全角度来说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态度端正,经综合考量,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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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LZ18号
当事人:六盘水鸿源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鸿铭大厦2-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T;法定代表人:张■;电话:156■■0
国务院安委会第四督导帮扶组于2022年7月12日对怡景苑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存在标准节采用三个厂家的标准节,且大量标准节使用年限超过8年,属于报废标准节,附墙采用非原厂标准节,设备属于拼装机,与检查记录不一致问题,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施工电梯租赁合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安全协议书》《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协议》,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99号),附件包含《停工通知书》《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询问笔录》《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检查及拆除施工升降机图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LZ18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怡景苑项目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存在标准节采用三个厂家的标准节,且大量标准节使用年限超过8年,属于报废标准节,附墙采用非原厂标准节,设备属于拼装机的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现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之规定,你单位在怡景苑项目安装的升降机存在的问题,从安全角度来说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态度端正,经综合考量,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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