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U,法定代表人:郭■。
2022年10月27日,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六枝碧桂园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吊篮组织验收,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承建的六枝碧桂园项目施工吊篮组织验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77号),附件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及询问笔录,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三: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六枝碧桂园项目聘任文件,证明你单位在六枝碧桂园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伍■;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16#楼施工吊篮组织验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对检查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对项目经理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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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Z 6号
当事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U,法定代表人:郭■。
2022年10月27日,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六枝碧桂园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吊篮组织验收,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承建的六枝碧桂园项目施工吊篮组织验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77号),附件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及询问笔录,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三: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六枝碧桂园项目聘任文件,证明你单位在六枝碧桂园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伍■;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16#楼施工吊篮组织验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对检查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对项目经理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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