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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Z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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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03-15 09: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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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Z7号

发布日期: 2023-03-15 09:10   作者:   来源: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李■■,性别:男,出生年月:1993年6月,身份证号:520203199306■■■■15,联系电话:138■■■■■■17,家庭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落别乡落别村■■。

2022年5月18日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落别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你涉嫌转供燃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你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09号)及附件,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账号信息图片、影像资料,证明你从事燃气转供活动时微信名称叫“浮萍”,微信号是f■■■79,注册手机号是138■■■■17,通过微信联系燃气买家进行燃气转供;

证据四:燃气买家的《辨认笔录》,证明你的违法事实,你是违法主体。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7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从事转供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规定,应当对你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对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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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Z7号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日期:2023-03-15    



当事人:李■■,性别:男,出生年月:1993年6月,身份证号:520203199306■■■■15,联系电话:138■■■■■■17,家庭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落别乡落别村■■。

2022年5月18日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落别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你涉嫌转供燃气,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你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09号)及附件,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账号信息图片、影像资料,证明你从事燃气转供活动时微信名称叫“浮萍”,微信号是f■■■79,注册手机号是138■■■■17,通过微信联系燃气买家进行燃气转供;

证据四:燃气买家的《辨认笔录》,证明你的违法事实,你是违法主体。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7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从事转供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规定,应当对你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对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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