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法定代表人:曹■■。
2022年12月9日,六枝特区住建局对六枝特区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进行检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淤泥未清理、现场裸土未覆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六枝特区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淤泥未清理、现场裸土未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82号),附件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及现场图片,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三: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26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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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Z8号
当事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法定代表人:曹■■。
2022年12月9日,六枝特区住建局对六枝特区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进行检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淤泥未清理、现场裸土未覆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六枝特区机动车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淤泥未清理、现场裸土未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82号),附件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及现场图片,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三: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26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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