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产物资是指局统一购置或上级单位赠与的如计算机、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品等。
第二条 各类财产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并明确专人管理,各类财产物资的领用由办公室作好登记。
第三条 各类财产物资的所有权属局机关,局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物资进行调剂使用,涉及到的股室必须服从调剂。
第四条 各股室办公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公确需外借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报办公室备案。借用期满,责任人应将所借公物收回。因责任人因素造成公物丢失、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条 公物的报废、拍卖、处理由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监督股和企事业股办理。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公物或将公物占为已有,否则,照价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办公室必须对公物实行定期检查盘点,每年组织一次财产清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 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办公室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财务处。
2、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股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股室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股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股室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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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财政局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产物资是指局统一购置或上级单位赠与的如计算机、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品等。
第二条 各类财产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并明确专人管理,各类财产物资的领用由办公室作好登记。
第三条 各类财产物资的所有权属局机关,局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物资进行调剂使用,涉及到的股室必须服从调剂。
第四条 各股室办公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公确需外借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报办公室备案。借用期满,责任人应将所借公物收回。因责任人因素造成公物丢失、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条 公物的报废、拍卖、处理由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监督股和企事业股办理。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公物或将公物占为已有,否则,照价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办公室必须对公物实行定期检查盘点,每年组织一次财产清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 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办公室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财务处。
2、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股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股室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股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股室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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