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六罚〔2020〕14号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4293612987
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同云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对你殡仪馆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殡仪馆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殡仪馆的六枝特区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扩建项目处于运营状态。该项目2013年5月开始建设,2014年10月开始试运营,于2015年8月5日获得环评批复,至2020年9月29日,该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火化机尾气除尘设施,检查时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0年9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9份;2、2020年10月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张昌海);3、2020年11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张耀沁薇);4、关于《六枝特区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特环评表审〔2015〕58号);5、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殡仪馆提供的2020年1-6月的火化登记表及2020年1-6月电费缴费增值税发票;6、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六盘水环信〔2020〕32号)信访交办通知书及信访资料。
你殡仪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你殡仪馆送达了《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0〕14号),明确告知你殡仪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殡仪馆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殡仪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或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殡仪馆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你殡仪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1次环境信访,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殡仪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47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殡仪馆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被处罚单位办理罚款缴纳流程提示卡》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纳通知单并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殡仪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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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2020〕14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六罚〔2020〕14号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429361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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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文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对你殡仪馆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殡仪馆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殡仪馆的六枝特区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扩建项目处于运营状态。该项目2013年5月开始建设,2014年10月开始试运营,于2015年8月5日获得环评批复,至2020年9月29日,该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火化机尾气除尘设施,检查时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0年9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9份;2、2020年10月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张昌海);3、2020年11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张耀沁薇);4、关于《六枝特区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特环评表审〔2015〕58号);5、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殡仪馆提供的2020年1-6月的火化登记表及2020年1-6月电费缴费增值税发票;6、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六盘水环信〔2020〕32号)信访交办通知书及信访资料。
你殡仪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你殡仪馆送达了《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0〕14号),明确告知你殡仪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殡仪馆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殡仪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或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殡仪馆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你殡仪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1次环境信访,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殡仪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47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殡仪馆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被处罚单位办理罚款缴纳流程提示卡》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纳通知单并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殡仪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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