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CCF5F515
法定代表人:刘章玉
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布依族彝族乡川硐村四新煤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公司经营的国电贵州安家寨四新煤业有限公司(四新煤矿)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6日12时10分,根据信访举报投诉,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布依族彝族乡川硐村对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国电贵州安家寨四新煤业有限公司(四新煤矿)开展检查。检查发现从该矿第二个简易沉淀池的排放口流出的水呈灰黑色,污水流入该矿办公室后东侧的沟边水沟,沿六安高速下方的沟边水沟流至下游约七百米处的川硐涵洞入口(下干河涵洞入口),从纳骂村戛打出水河流出,最终汇入纳骂河(备注:纳骂河属于六枝河的支流);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采样监测,该矿外排的矿井水中COD为53mg/L、悬浮物为3576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的0.06倍、70.5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7月2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23年8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3、2023年9月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4、2023年9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5、2023年9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6、现场检查照片5张;7、六枝特区坤和煤业有限公司和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8、国电贵州安家寨四新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务院国资委专题会议纪要》(第235期)等资料复印件1份;9、《六枝特区安家寨煤矿、四新煤矿建设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10、六枝特区坤和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书及情况说明;11、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12、《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六枝特区四新煤矿30 万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1〕248号)复印件1份;13、关于对《六枝特区四新煤矿30 万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2011〕294号)复印件1份;14、《建设过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15、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采样记录复印件、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25号)、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资料各1份;16、《贵州省水功能区划》(选取部分)复印件;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 2023年10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上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鉴于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环境问题积极开展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一是落实专人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于2023年7月27日委托村民***等对四新煤矿办公室前的沟边水沟进行了清理,尽最大努力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二是投入10万余元对临时处理设施进行扩建改造,增加了处理能力,并安排3人轮流值守及时加药处理,确保建设期间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外排。三是投入360万元,积极推进永久性矿井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能力为300m3/h,于2023年10月3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2023年10月16日委托贵州锦绣黔川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对永久性矿井水处理设施的外排水口水质进行检测,PH为7.1、悬浮物为5mg/L、氨氮为0.213mg/L、COD为16mg/L,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排放标准。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附件第八条相关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2023年10月23日,我局集体开会研究,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书中减轻处罚的申请,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建设期间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邮编: 553400
地 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CCF5F515
法定代表人:刘章玉
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布依族彝族乡川硐村四新煤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公司经营的国电贵州安家寨四新煤业有限公司(四新煤矿)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6日12时10分,根据信访举报投诉,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布依族彝族乡川硐村对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国电贵州安家寨四新煤业有限公司(四新煤矿)开展检查。检查发现从该矿第二个简易沉淀池的排放口流出的水呈灰黑色,污水流入该矿办公室后东侧的沟边水沟,沿六安高速下方的沟边水沟流至下游约七百米处的川硐涵洞入口(下干河涵洞入口),从纳骂村戛打出水河流出,最终汇入纳骂河(备注:纳骂河属于六枝河的支流);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采样监测,该矿外排的矿井水中COD为53mg/L、悬浮物为3576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的0.06倍、70.5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7月2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23年8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3、2023年9月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4、2023年9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5、2023年9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6、现场检查照片5张;7、六枝特区坤和煤业有限公司和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8、国电贵州安家寨四新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务院国资委专题会议纪要》(第235期)等资料复印件1份;9、《六枝特区安家寨煤矿、四新煤矿建设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10、六枝特区坤和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书及情况说明;11、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12、《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六枝特区四新煤矿30 万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1〕248号)复印件1份;13、关于对《六枝特区四新煤矿30 万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2011〕294号)复印件1份;14、《建设过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15、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采样记录复印件、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25号)、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资料各1份;16、《贵州省水功能区划》(选取部分)复印件;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 2023年10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上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鉴于六枝特区乾源矿业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环境问题积极开展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一是落实专人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于2023年7月27日委托村民***等对四新煤矿办公室前的沟边水沟进行了清理,尽最大努力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二是投入10万余元对临时处理设施进行扩建改造,增加了处理能力,并安排3人轮流值守及时加药处理,确保建设期间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外排。三是投入360万元,积极推进永久性矿井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能力为300m3/h,于2023年10月3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2023年10月16日委托贵州锦绣黔川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对永久性矿井水处理设施的外排水口水质进行检测,PH为7.1、悬浮物为5mg/L、氨氮为0.213mg/L、COD为16mg/L,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排放标准。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附件第八条相关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2023年10月23日,我局集体开会研究,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书中减轻处罚的申请,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建设期间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邮编: 553400
地 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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