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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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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5-10-10 1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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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10-10 11:50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HUR4656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六十四加油站对面)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的容器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9日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证照复印件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

2.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江**)、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份。(证明: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现责令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

我局将对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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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2025〕2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5-10-10    

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HUR4656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六十四加油站对面)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的容器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9日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证照复印件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

2.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江**)、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份。(证明: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现责令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设置。

我局将对六枝特区三和汽车修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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